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光大证券“乌龙指”民事赔偿案二审开庭 业内预计将维持原判

2015年12月09日 10:28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 

  证券时报记者 沈宁 梁雪

  昨日,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庭上控辩双方激烈辩论,上诉人光大证券认为,一审判决事实和法律认定错误,光大证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法院并未当庭宣判,业内人士预计判决结果最快月底前就将揭晓。

  庭审中,光大证券代理律师提出了抗辩的四点事由,包括:光大证券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行为与损失有无关系及损失额界定。对于法院将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内幕交易认定的主要依据,“乌龙指”当日相关媒体报道不构成信息披露的裁决,光大证券仍有异议。

  “虽然光大证券没有对证监会处罚提出行政诉讼,但曾提出过书面意见明确表示异议,不作为不能作为丧失诉权和认同行政处罚。错单交易发生当天,21世纪网的自主报道属于内幕信息公开法定方式之一,实质性公开了错单交易信息。”光大证券代理律师表示。

  光大证券在上诉状中还指出,一审判决主张光大证券具有内幕交易的主观过错,系由于适用法律错误而导致的认定事实错误,该公司依据《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对冲交易具有合规性和正当性。此外,光大证券认为自己的交易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会造成严重不公平结果;一审判决判定的损失计算方式不能准确反映被上诉人损失。

  “当日的情况属于系统性风险,不能算是内幕信息,事前备案的既定策略也应该不属于内幕交易。公司发生错单后,已经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下午正式公告后,市场并没有多大波动,表明相关信息上午就已被市场消化,光大证券的行为和投资者损失没有直接联系。”光大证券代理律师称。他还提到了今年年中的股市波动,认为中国市场并非有效市场,两名被上诉人的损失赔偿要求也存在问题。“一例赔偿要求多了420元,另一例在举证中少算了200万的卖出交易。”

  有投资者代理律师提出,光大证券应第一时间向市场公布系统故障,分段计算赔偿设定方案,上午11:05至下午开市前、下午澄清后至股指期货收市的投资者损失,也都应当在赔偿范围之内。其余被上诉人代理律师都表示支持一审判决,建议法院驳回上诉请求。

  两年前发生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经历漫长的诉讼过程,仍在继续发酵。9月30日,首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一审判决中,张某等6名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将获赔近30万元。10月8日,光大证券发布公告称,将依法提起上诉。此次上海市高院的二审将给案件最终盖棺定论。

  业内人士透露,预计案件最终判决结果与一审不会有实质性变化,此次判决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历史上将具有划时代意义,对于证券法的修订、期货法的制订,以及相关配套司法解释的修改和制订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宋亚芬】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