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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派出机构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2016年03月12日 08:33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昨日通报,近期,证监会派出机构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3宗信息披露违法案,1宗内幕交易案,1宗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案和1宗违法买卖股票案。

  张晓军称,3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中,奥特迅未及时披露其董事长兼总经理廖某霞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信息。零七股份曾因信息披露违法于2015年被证监会处罚,通过对投诉举报线索的核查,发现零七股份还存在未依法披露子公司对外支付大额资金事项,未依法披露实际控制人练卫飞、控股股东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筹划股权转让事项以及未依法披露实际控制人练卫飞、控股股东广州博融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事项的行为。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间,陈大魁及其一致行动人新疆新众嘉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合并减持“浙江众成”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达到5%后,没有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述行为均违法了《证券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

  张晓军称,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奥特迅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廖晓东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深圳证监局决定责令零七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广州博融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练卫飞等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罚款。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陈大魁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张晓军称,1宗内幕交易案中,在普邦园林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的公告发布前,钟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讯联系,买入公司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告后分批卖出,盈利约392万元。钟迅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和第76条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钟迅违法所得392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1宗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案中,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重庆同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利用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的另一家公司的证券账户和其他7个自然人的账户大量集中交易“金科股份”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80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8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责令同德集团改正,没收同德集团违法所得1802.34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3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到5万元不等罚款。1宗违法买卖股票案中,当事人艾强在担任皖江物流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时,于2015年10月20日买入本公司股票,当事人自称考虑到可能违反“窗口期”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遂于第二日全部卖出。艾强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艾强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张晓军指出,证监会将持续对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及违法买卖股票等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记者 曾福斌 实习记者 辛自强)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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