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证监会:认可“名义持有人”和“证券权益拥有人”概念

2016年05月06日 17:0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5月6日电 据证监会官方微博消息,证监会今日表示,证监会相关法规认可“名义持有人”和“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概念。

  证监会表示,《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9号)第十八条规定:“证券应当记录在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内,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内的,从其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依法履行职责,可以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相关资料。”

  证监会指出,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格投资者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该证券账户可以是实名账户,也可以是名义持有人账户”。

【编辑:陈鸿燕】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