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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外资境内开展私募业务不涉及跨境资本流动

2016年07月01日 04:54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 

  证监会

  广州日报讯 (记者张忠安)记者昨日从证监会网站获悉,针对市场关心的外资私募机构境内开展业务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指出,外资机构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在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为境内合格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不涉及跨境资本流动。

  RQFII额度上月增62亿元

  另外,外管局6月30日发布的信息显示,6月末QFII额度811.8亿美元,RQFII额度5079.68亿元人民币,较5月末增加62亿元人民币。

  “鉴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具体开展,根据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成果,我会已同意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问题解答,明确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有关资质和登记备案事宜。”张晓军指出。

  他还表示,外资机构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需在境内设立机构,在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为境内合格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不涉及跨境资本流动。

  中国基金业协会也表示,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需要满足多个条件,如该私募机构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该私募机构的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等等。

  中国基金业协会还指出,境外私募机构在境内从事证券及期货交易,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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