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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司三年内环保违法不得IPO

2016年07月04日 11:36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 

  京华时报讯(记者敖晓波)证监会再度给IPO审核立规。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存在违反环保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IPO。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上周五表示,证监会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硬杠杆,从监管理念、制度设计、审核把关方面,引导市场参与主体提高环保责任意识。为此,将从几个方面加以规范。首先,根据规定,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最近36个月内存在违反环保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公开发行股票。

  不仅如此,公司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准则和中介机构执业规则也对发行人存在的环保问题、采取的措施及资金投入情况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

  此外,证监会还要继续加强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力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等规定,违反环保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上市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近期,在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中,涉及诺普信、江山股份两家上市公司。目前,诺普信和江山股份根据监管要求,分别多次发布公告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并且,诺普信、江山股份均已终止与涉事公司常隆化工相关的重组交易。

【编辑: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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