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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电气复牌交易前夜:证券维权律师联名致函证监会

2016年07月12日 11:08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 

  即将成为中国证券市场首家因欺诈发行被退市的欣泰电气,在12日复牌前夜再生事端。昨天午后,由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等16人组成的强大证券维权律师团共同联名致函证监会主席,就欣泰电气先行赔付案提出听证建议与方案修改建议,建议在赔偿方案正式出台后的征求意见期内,应加入公开的听证会议程序。

  □事件维权律师联名致函证监会

  11日,由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共同起草,来自全国八个省市的十六位常年从事证券维权的律师共同讨论,并联名致函证监会刘主席士余、主席助理黄炜,函件为《关于在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案过程中对赔付方案实施听证的建议函》,附件为《证券维权律师关于兴业证券先行赔付欣泰电气投资者初步方案的意见书》。

  据了解,函件已通过邮寄与电邮方式送至证监会。16位律师提出的建议为:在赔偿方案正式出台后的征求意见期内,应当加入由证监会或证监会投保局/指定机构主持下的公开的听证会议程序,接受权益受损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委托的证券维权律师申请参加

  听证,就保荐人制订的先行赔付方案及其标准进行质询与听证,听证会可设立专家组提供专业意见,然后根据听证会结果与其他征求意见反馈,由证监会或投保局/指定机构裁定通过修订后的赔付方式并实施。

  兴业证券赔付方案被指违法

  记者注意到,《意见书》直指兴业证券近日发布的赔付方案部分内容涉嫌违法。

  律师认定,兴业证券等公布的先行赔付方案,在投资者差额损失方面均注明了需要扣减市场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兴业证券此举明显违反了《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是对保荐人先行赔付投资者制度的严重亵渎,必须予以纠正。

  理由如下:首先,兴业证券方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案期间什么因素导致了其主张的所谓市场风险,兴业证券也并无任何证据证明是其主张的所谓市场风险导致了欣泰电气投资者的损失,而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兴业证券对前述两个问题具有严格的举证责任,否则扣减市场风险主张不可能得到支持。

  此外,即使在证券民事赔偿司法实践当中,也并没有一个扣除所谓市场风险的明确可靠并且得到各界较为认可的方法。

  第三,国家构建保荐人先行赔付投资者制度,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同时,督促保荐机构能够依法履行好保荐人责任,该制度带有一定程度上的惩罚属性。兴业证券既然没有履行好保荐人职责,其本身的行为也会被证监会处罚,尽管出台的是一个先行赔付方案,但实际兴业证券本身对欣泰电气投资者也负有法定的赔偿义务,故兴业证券在拟定相关方案过程中应该端正态度,看清身份,不应该以市场风险的名义二次伤害投资者。

  最后,在监管层正式推行保荐人先行赔付投资者制度之前,相关方面已进行了违法违规者主动赔付投资者制度的试验,应该说虽然各个方案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在主动赔付方案的制定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平安证券补偿万福生科投资者等方案中,并没有扣除所谓市场风险的做法。

  截至记者昨晚发稿,兴业证券对此未作出回应。

  □声音先行赔付制度存在不足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一欣昨天表示,先行赔付制度的合理性与积极意义应当充分肯定,它在中小投资者保护权益问题上所发挥的有效作用与导向也是毫无疑问的。而在欣泰电气案上即将发生的先行赔付显示出该制度存在不足。

  首先在基本制度设计上,先行赔付制度似乎缺失了司法救济的环节。

  其次,在赔付方案确定上,赔付方案由谁确定、如何确定、如何让赔付方案做

  到公开透明,如何让中小投资者在不满时可要求先行司法救济,这些都是问题。

  赔付方案不宜由保荐人确定,应由中立的独立第三方提出,并做到公开透明,并应经过中小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参与的公开听证会公开听证与公开征求意见,在赔付方案生效前的规定期间,有人对赔付方案不满,应交由司法裁决,司法裁决生效后赔付方案才正式执行,而不是赔付方案实施后若有人不服再提交司法裁决。

  □市场欣泰电气今日复牌交易

  欣泰电气昨天发布公告,公司股票将于12日开市起复牌,复牌后三十个交易日内,欣泰电气证券简称将调整为“*欣泰”,欣泰电气证券代码不变,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比例不变。

  公司自6月2日起,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欣泰电气退市进程包括:欣泰电气收到证监会处罚决定(已披露);公司股票复牌交易30个交易日(自7月12日复牌起算);深交所作出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公司等待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届满;深交所作出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复牌交易30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结束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京华时报记者敖晓波

【编辑: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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