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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先行赔付有利于降低投资者损失

2016年07月15日 08:29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参与互动 

  ■本报见习记者 苏诗钰

  “先行赔付对投资者来说明确了投资风险的责任划分,保护了投资者进行投资时的合理权利。对被监管者来说,进一步明确了各发行主体和各中介方在各自角色中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增加了其造假行为的成本,客观上起到了净化市场的作用。”广州市君侠投资总经理黄剑飞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近期,欣泰电气IPO造假案成为市场关注焦点,而其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在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口碑,决定设立5.5亿元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来进行投资者赔付,这也是证监会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以来的首个券商先行赔付案例。

  黄剑飞表示,中国证券市场的特点是中小投资者较多、风险识别能力较弱,因此需要建立起相应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一方面需要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建立买者自负的契约精神;另一方面,对导致投资者产生重大损失的过错方,必须对其建立起相应的惩罚机制,而且这种惩罚机制是具有强制性和全面性的,这样才能把投资者保护真正落实到位。

  “先行赔付制度是股票发行注册制实施的重要前置条件之一。作为在股票发行环节存在的恶意造假行为,往往影响到股票继续上市的合法性问题,甚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都可能存在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存在大股东股权质押协议与承诺、与券商之间的多方协议,但此时这些协议的有效履行能力往往已大打折扣。作为弱势的投资者,需要有先行赔付这种救济制度。在将来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时,先行赔付制度也将在明确各中介方职责和规范监管部门职责边界方面起到积极作用。”黄剑飞告诉记者。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一欣却有不同意见,他认为在基本制度设计上,先行赔付制度缺失司法救济的环节;在法律责任认定上,现行做法是先赔后追方式,但没有区分作为造假人的大股东、发行人与作为中介机构的保荐人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在赔付方案确定上,赔付方案由谁确定、如何确定、如何让赔付方案做到公开透明等,均应经过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参与的听证会公开听证和公开征求意见。

  (苏诗钰 )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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