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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造假,怎样处罚才会“真疼”?

2016年07月21日 17:23 来源:中新经纬 参与互动 

  近年来,上市公司造假层出不穷。仅在2016年上半年,沪深股市2600多家上市公司中有88家被证监会处罚。上市公司造假招术花样百出,诸如通过不良资产溢价转出、调节股权投资比例、调节固定资产折旧和摊销年限、控制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冲回、故意混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利用关联方交易来操纵利润等进行财务造假、粉饰业绩。更有甚者,进行IPO上市造假以及股价造假等,严重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缘何上市公司造假事件屡见不鲜?究其缘由,主要在于造假成本与造假收益的不对称性,以及投资者维权成本与维权收益的不对称性。】

  上市公司造假收益主要包括:1,融资筹资,确保股票得以发行或上市,以便从投资者手中圈钱;2,偷税漏税,在成本、费用中人为调节利润,偷逃税收;3,避免被处理或摘牌,以期继续保留上市公司的资格以及与之相应的政治利益和其他利益。

  上市公司造假成本主要包括:1,实施造假过程中的耗费。主要是指公司为购买“财务原则”而支付的额外费用。但由于其隐蔽性,与可能得到的造假收益相比,其数额几乎不值一提。2,造假行为造成的精神压力。虽然该项造假成本无法定量,但其被揭露的概率很小;即使被揭露出来,处罚的力度也不够大,对上市公司来说几乎接近于零,不会使他们受到任何实质性的惩罚。

  例如,近日监管当局对北京无线天利公司以及黑化股份的处罚,处罚结果为:“证监会决定对京天利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京天利董事长钱永耀给予警告,并处以合计60万元罚款。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黑化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黑化股份董事长隋继广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处罚金额均在100万以下,这种处罚的力度与效果值得探讨。

  另外,我国对违规上市公司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处罚存在大片空白。甚至一些违规事件涉及到执法者。不排除一些执法者合伙作弊,使造假信息更具隐蔽性,增加了查处的难度。

  【对比国外对上市公司造假处罚的力度,中国在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以及刑事责任等方面有待加强。】

  美国《萨班斯 奥克斯利法案》规定,上市公司的主要高管必须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一旦财务报告存在违规不实之处,将按照证券欺诈罪被判处最高25年的徒刑,对犯有证券欺诈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对违法的注册会计师可判处10年以下监禁或罚款。

  而对于欺诈发行罪,我国刑法最高刑期为5年,罚金是募集资金的1%到5%,对犯有证券欺诈的个人罚金不足百万元。例如在2001年初安然公司造假案件中,对该公司罚款高达1.83亿美元,安然公司及其中介机构(安达信)被迫破产并主动赔偿20亿美元。涉案主要负责人也付出了不同程度刑事处罚的代价,其前首席执行官杰弗里 斯基林被判入狱24年。

  在上市公司违规造假处罚事件频发的同时,股民等投资者的维权情况却很少见。这是为什么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投资者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虚假陈述者赔偿其自身损失。而目前能作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唯一证据是证监会的调查结果,所以投资者只能等证监会处罚完,才能向司法部门起诉虚假陈述者并要求赔偿。这种情况下,投资者自身寻找证据相当困难,维权成本高,维权收益低,维权的人自然就少了。

  【这种情况未来可能会有所改变。针对目前上市公司造假与投资者维权“双不对称性”,中国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已经趋于严格。】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在严密监控常见违规行为,在监控违规减持、业绩预告违规等问题的基础上,还加大了对并购重组信披违规、不当市值管理等近期多发的新型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上半年上证所共处理此类违规行为15件,并购重组违规的事后问责力度也在加大。

  同时,证监会不断加码对并购重组的监管力度。仅在今年上半年,证监会就对88起案件作出处罚。继最严借壳新规之后,配套措施也在迅速跟进。借壳新规出台后一个月内,已有38家上市公司重组计划搁浅。(本文不代表中新经纬观点)

  郭艳红(方正证券研究所宏观策略首席分析师、中新经纬特约专家)

  (中新经纬APP)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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