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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允许券商关联方认购承销的公司债券

2016年08月18日 10:03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参与互动 

  研究进一步优化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与公司债券业务相关的评价指标

  ■本报记者 朱宝琛

  就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题,证监会日前进行了回答。证监会表示,允许主承销商关联方在定价公允、程序合规并进行相关披露的前提下参与认购承销的公司债券。承销机构自身参与认购的,在发行业务和投资交易业务之间应设立防火墙,实现业务流程和人员设置的有效分离。

  “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费率报价以及承揽承做等商业活动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就市场机构反映的公司债券一级市场存在承销费率报价远低于市场正常费率的情况,妨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这一问题,证监会如是表示。

  同时,证监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完善发行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和督促承销机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地尽职履责。

  首先,从关注承销机构的执业质量入手,强化发行承销环节的管理。对于报价远低于市场平均费率水平的项目,将对承销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专项检查,核实其是否履行了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程序以及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执业质量存在问题,或存在违规承诺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其次,通过证券业协会对承销费率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自律管理。第三,研究进一步优化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与公司债券业务相关的评价指标。

  对于“主承销商关联方是否可以认购其承销的公司债券”这一提问,证监会表示,《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关联方配售股票。同时,第四十二条规定,其他证券的发行与承销比照执行。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来看,其仅对主承销商关联方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对于主承销商关联方参与其他证券的认购并未直接作出禁止性规定。

  考虑到公司债券特性有别于股票,主承销商关联方认购债券利益冲突较小,允许主承销商关联方在定价公允、程序合规并进行相关披露的前提下参与认购。

  与此同时,承销环节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承销机构自身参与认购的,在发行业务和投资交易业务之间应设立防火墙,实现业务流程和人员设置的有效分离。

  “证监会将重点关注其公告及簿记建档过程的规范性。”证监会表示。

  此外,证监会介绍,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承销机构向投资者返费属严格禁止的行为,相关规定明确,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朱宝琛 )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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