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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创新服务“三农”模式

2016年11月07日 14:40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 

  在11月5日于昆明召开的“第五届风险管理与农业发展论坛”上,大商所总经理王凤海在主题演讲时指出,服务“三农”是大商所多年的坚守和使命,大商所将不忘初心,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探索创新业务,不断提升期货市场服务“三农”、服务产业的水平。

  王凤海在介绍大商所服务“三农”的历程时说,早在2005年,大商所就全面推动和开展了“千村万户”市场服务工程,通过与地方政府及农委合作,开展系列市场培育活动,通过免费培训农民、送信息下乡、开展期货订单试点等方式,不断创新服务,工程开展以来,共计培训了近6万人,每年发送短信100多万条,提供电话咨询服务10余万次,并先后开展了一系列“公司+农户”、“期货+订单”等产融结合试点。

  2014年,大商所联合期货公司刚刚成立的风险管理子公司,创新性地开展了三个场外期权服务“三农”试点项目。2015年扩大农产品场外试点至13个,其中农产品9个,服务范围从上游农合组织扩展至产业中游贸易及下游消费环节,品种从玉米、大豆扩展到鸡蛋、豆粕。2016年场外期权试点扩大到18个,其中农产品试点有10个。

  2015年,大商所进一步拓宽试点范围,8月份推出国内首单基于大商所期货价格的玉米、鸡蛋价格保险,9月份再签鸡蛋价格保险,成功探索出“保险+期货”模式,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被写入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2016年,大商所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试点12个,提供2000多万专项资金支持,无论是试点规模还是支持力度都大幅提高。

  在服务“三农”的创新模式上,王凤海介绍了三种模式。一是“义县玉米二次点价模式”。2013至2014年,新湖瑞丰在辽宁省义县以农民认可的保底协议价收购农民手中粮食,并在期货市场上套期保值锁定粮价下跌风险。新湖瑞丰承诺,如果粮价上涨,农民有权在协议期间某一天要求二次点价,新湖瑞丰将此阶段粮食价格上涨的一部分市场收益再返给农民;如果粮食价格下跌,则农民仍然享有保底价。整个试点过程中,农民两次结算,两次受益。

  二是“嫩江大豆场外期权模式”。2014至2015年,浙商期货在黑龙江大豆之乡嫩江县推动试点。在农民种植大豆时,其风险子公司与农民签订场外看跌期权保价协议,保证农民未来售粮的底价。在协议期,若粮价上涨且高于协议价,农民按市价自行卖粮;若价格低于保底价格,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在可接受的期货价位提出点价结算,期货公司对农户进行差价赔付;若农民不点价,在协议到期时,如大豆期货价格仍低于协议保底价,期货公司依然对农户进行差价赔付。

  三是“保险+期货”试点模式。保险公司依据大商所农产品期货价格,开发农产品价格保险产品;农户、合作社及涉农企业通过购买保险公司的农产品价格险确保收益;保险公司通过购买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的场外看跌期权产品进行再保险;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在大连期货市场进行复制期权风险对冲操作,进一步将风险转移和分散。通过推行试点,“保险+期货”模式已取得了初步成效,农民保证收益,合作社稳定经营,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利用专业优势获取了合理收益,实现了一个风险转移的闭环。

  他表示,大商所服务“三农”的模式有以下几个创新点。一是产品创新。推出“场外期权”、“价格保险”,打通了金融产业服务“三农”的“最后一公里”,从以往单纯的培训、信息到现在提供专业服务,通过价格保险等农户更易理解的方式满足其基本收益保障需求。二是模式主体创新。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保险公司作为模式主体,将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与期货公司风险管理的专业化服务相结合,创新了保险与期货融合的金融发展模式,形成合力,切实服务“三农”。三是农业补贴方式创新。以市场机制实现补贴,丰富了支农惠农的体系,降低了财政补贴成本,提高财政补贴转化率。

  关于下一步工作,王凤海说,一是在证监会的指导下,加快推动豆粕期权上市,积极开展玉米期权研究准备工作,进一步降低风险管理成本,提高对冲效率,增强避险效果;二是进一步加强场外市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优化场外期权、互换业务、现货价格采集与发布等系统功能;三是推出更多涉农期货品种,给市场和企业提供更多有效的定价和对冲工具。

  为进一步创新完善服务“三农”模式,王凤海建议,一是在稳步扩大价格险基础上,探索收入险试点,参照国外经验,由政府对保费按比例进行补贴;二是从“保险+期货”拓宽到“融资+保险+期货”,在锁定风险的基础上,加大农业信贷支持,引入融资机构,形成金融合力;三是建议为参与试点的金融机构探索创新业务,完善相关财务和税收制度,为有效服务“三农”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记者 王超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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