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沪深交易所拟将公司债券分为四大类

2017年01月26日 10:13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 

  为加强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沪深交易所近日发布《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述《指引》是沪深交易所积极推进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和完善的重要步骤,旨在补足交易所债券市场自律规则的短板,落实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债券信用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改变证券公司债券业务重发行、轻后督的市场生态,建立持续性、常态化信用风险管理机制,推动债券信用风险控制重心前移,为建立高标准的债券市场进一步打下坚实基础。

  《指引》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落实市场机构债券信用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指引》要求开展持续监测与分类、排查与预警、化解与处置等风险管理事务,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增信机构、承销商、资信评级机构等其他相关机构各司其职,配合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做好风险管理工作。投资者应当持续评估所投资债券的信用风险,理性投资及维权。

  二是注重信用风险事前事中防范化解。要求受托管理人及相关机构持续监测债券信用状况变化情况,通过风险评估及排查等手段判断风险状况,及时向发行人反馈可能影响还本付息的风险点,敦促其积极化解。发行人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化解违约风险,并披露相关落实情况。

  三是突出以风险为导向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信用风险程度的不同,《指引》将公司债券分为正常类、关注类、风险类和违约类。受托管理人应当依照《指引》规定或其他合理标准,根据风险监测和排查的结果对债券实施分类管理。《指引》从风险排查及化解处置的工作要求、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的履行等方面,就不同风险分类的债券做出差异化的制度安排,并按要求向交易所报送定期及临时风险管理报告,充分体现了以风险导向进行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

  本次《指引》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10日。下一步,沪深交易所将根据市场各方意见,及时对《指引》进行完善并按程序发布实施。记者 周松林 实习记者 王兴亮

【编辑:魏巍】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