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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意不分红的“铁公鸡”监管措施可以狠一点

2018年02月08日 16:10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参与互动 

  ■择远

  现金分红是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的重要方式,也是引导投资者长期价值投资的基础,是增长资本市场吸引力的重要方式。然而,有部分具备分红能力的上市公司却成了名副其实的“铁公鸡”,引起市场各方的广泛关注。

  2月5日,上交所组织召开现金分红专项说明会,邀请5家上市公司就现金分红政策和实施情况面对面接受媒体和投资者的集中提问。会上,5家公司多角度详细解释了近年来具备法定分红条件但未实施现金分红的原因,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其中,还有两家公司现场表态称,已初步拟定了2017年度现金分红计划。

  笔者认为,对于多年来未进行分红的“铁公鸡”,还是要区别对待:有部分上市公司,确实是存在经营业绩较差、现金流紧张等问题,导致公司无法分红。对于这类公司,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其改善生产经营,不断提升回报投资者的能力。

  还有一部分上市公司,是具备分红能力而长期未分红。对于这类公司,监管部门就要持续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其向投资者发放必要的现金红利。至于对那些存在恶意不分红行为的,要对其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比如实施现场检查等。

  “红利”作为投资者的确定性收益,代表着上市公司在盈利的同时注重投资者回报,这是一个健康的资本市场应该具备的特征。

  从国际经验看,连续稳定的现金分红往往是上市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稳定的表现;反过来讲,公司长期无正当理由不分红,也有可能是公司存在问题的信号。特别是那些有能力分红却长年一毛不拔的“铁公鸡”,更是没有学会尊重股东权益。有的上市公司在日子好过的时候不分红,盲目铺摊子上项目,等到项目建成、景气回调,又大幅亏损,还是分不了红,最后受伤的还是中小股民。所以说,对部分“铁公鸡”,必须采取必要的手段整治。

  事实上,证监会就曾多次“怒怼”部分上市公司,表示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研究制定兑付“铁公鸡”的“硬措施”,对有能力但是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进行监管约谈,督促相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切实履行责任,支持上市公司履行现金分红义务,同时,结合严格的“高送转”规定开展专项检查,对未依归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除了证监会,其他部门也对“铁公鸡”说不。比如,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明确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

  在一系列的举措推动之下,如今,整体来看上市公司分红意愿和分红稳定性都有所提升。

  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A股市场(基于中证全指)共有2358家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数量占全部上市公司的75.5%,分红总额8050.24亿元,分别高于上年同期的71.93%和6667.06亿元,分红上市公司数量比例和总额都有较为显著的提升。

  笔者认为,监管部门拿出“长牙齿”的具体措施,让上市公司拿出真金白银分红,就是希望上市公司在融资的过程中要摒弃短视主义,专注主业,做行业的排头兵,踏踏实实地用业绩回报中小股民,给投资者带来“稳稳地幸福”。

  (择远)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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