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19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嘉义某客运班车在路口等红灯时,蔡姓司机开车门让乘客下车,车旁许姓女摩托车驾驶来不及应变,先擦撞公车及乘客后,跌倒造成颈椎伤害,无法再从事看护工作。嘉义地方法院审结,判决客运公司及蔡姓司机应赔偿358万多元(新台币,下同)。
据报道,法官判决客运公司及蔡姓司机败诉,是因蔡姓司机夜间在路口等红灯时,并非在站牌让乘客下车,而是在快车道,未依规紧靠道路右侧停车,让乘客下车不当肇祸,许姓女子没有肇事因素;因此所提损害赔偿除薪水计算基准外,法官几乎全数同意。
报道说,这起车祸发生于2008年9月12日晚上6点多,蔡姓司机驾驶大客车经嘉义市吴凤北路时,在快车道上让乘客临时下车,导致51岁许姓女子骑车擦撞后摔倒受伤,无法再从事看护工作。
据悉,许姓女子提出医疗、看护及劳动能力丧失、精神慰抚金等损害赔偿,最多为劳动能力丧失275万多元;法官审酌许女车祸发生时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14年3个月,依仁爱之家函覆每月给付看护薪资计算,核定应给付264万多元;许姓女子要求的精神抚慰金50万元全数准许,总计应给付358万多元,扣除许姓女子已领强制责任保险给付10万多元,客运公司及蔡姓司机应再给付348万多元。客运公司代表在法官审理时,主张当时大客车在路口等红灯,车辆完全静止状态下遭许姓女子擦撞,认为许姓女子接近路口红灯应减速慢行并采取必要因应措施,发生擦撞车祸也应负部分责任,要求酌减求偿金额;但,这个说法未被法官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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