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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36岁妇人诱奸女儿初中男同学 陷不伦畸型恋

2011年10月09日 10:2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10月9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一位36岁的黄姓妇人,涉嫌诱奸女儿的初中男同学,时间达一年多。直到今年7月男同学毕业,他父母发现黄姓妇人传给儿子的简讯充满情欲、猥亵字眼,追问才知这段离谱的畸恋。

  被害人父母起初不愿追究,劝黄某收手;少年经过开导,也有意分手。但黄某放不下,不仅上门找小男友,甚至到少年就读的班级敲教室玻璃找人。被害人父母忍无可忍报案,警方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将黄某函送士林地检署侦办。

  据调查,黄姓女子是家庭主妇,因为女儿就读台北市一所初中三年级,她也成为学校社团的志工,与女儿同学大都熟识,学生们称她“阿姨”。黄某个性外向,和女儿的郭姓男同学走得特别近。

  郭姓学生在父母陪同下,接受警方侦讯。他说去年7月快放暑假时,有一天黄某声称心情不好,约他外出散心;他们搭捷运到台北市的景点逛了大半天,黄某说很累,带他到一家汽车旅馆休息。黄某洗澡后,仅披着大毛巾吻他,就这样发生第一次性关系。此后,黄某经常带他到各汽车旅馆、宾馆等地“办事”。

  据了解,黄某身材中等,颇具姿色;郭姓学生只有15岁,但十分壮硕,身高逾180厘米。郭姓学生正值青春期,对男欢女爱之事一知半解;献出第一次后,一度贪恋情欲,从不拒绝黄某的邀约。

  今年7月,黄某传多则简讯给郭姓学生,内容很露骨、淫秽。郭的父母意外看到,追问之下,儿子全盘托出,他们才晓得一年多前,儿子就被黄某诱奸。郭姓学生说,他知道与阿姨的关系是不对的,有意结束这段感情。

  警方侦讯时,黄某保持缄默,只说一切到法院再说。黄某的丈夫选择相信她,认为妻子不会诱奸女儿的同学。

  报道称,根据“妨害性自主罪”规定,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郭姓学生自愿与黄某发生性关系,但当时他未满16岁,受法律保护,黄某有违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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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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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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