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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搬出美国宪法力证连任党主席资格没问题

2013年01月23日 08:5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1月23日电 国民党主席马英九连任适法性问题引发质疑,据了解,马英九22日在中山会报上举出三项事证,包括195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民进党党章及国民党党章,证明自己可以参选下届党主席,连任资格没有问题。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国民党“立委”蔡正元日前在社交网站发文,质疑马英九连任党主席适法性。马英九22日首度回应,并在党务主管前提出例证,侃侃而谈,强调连任正当性,中山会报因此开了3个多小时。

  马英九表示,依据1951年美国宪法第22修正案,美国总统任期每届任期4年,连选连任不得多于2次,也不能担任总统或执行总统职责超过2年后再被选为总统多于1次。

  此外,民进党党章规定,民进党主席任期2年,连选得连任1次;主席出缺时,所余任期未满1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互推一人代理;所余任期超过1年,应由民党党员投票补选。

  马英九说,美国总统与民进党主席都是以任期是否过半,认定是否算是一届的依据。以他自己为例,他在2005年8月19日,当选国民党主席,但2007年2月13日,因为特别费案辞职,“但任期并未过半,不能认定已担任过一届”。

  马英九指出,国民党党章第十七条规定,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依国民党代表大会通过之顺位代理之,并于3个月内按第一项规定选举新主席,补足原任所遗任期。

  他表示,当时他请辞,党中央通过由副主席江丙坤暂代,随后进行补选,最后由荣誉主席吴伯雄胜出,在2007年4月11日当选主席。所以2007年由吴伯雄荣誉主席当选,他则是从2008年当选主席至今。

  据了解,这几天马英九听取了党内相关法律专家的意见,包括律师出身的党主席办公室主任赖素如。党政人士表示,法理上站得住脚。

【编辑:郭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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