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店面前死亡车祸算凶宅?台湾法院判处无据驳回

2013年05月08日 10:0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5月8日电 据台湾今日新闻网报道,店面前发生车祸撞死人,算“凶宅”?台中市何姓男子以2100万(新台币,下同)购入一间“金店面”,正准备收租赚钱的同时,却发现店面前曾发生死亡车祸,提告要求原屋主减少购屋金,法官认为事故并非发生在屋内,不构成凶宅,将全案驳回。

  何男指出,透过房屋中介向张姓屋主以2100万元购入北屯区一地面,且于去年3月间办妥所有权移转登记,同年11月林姓承租人不愿再续租开早餐店,还搬到对面去开店,当他带人去看屋时,林男还告知看屋者该屋是“凶宅”,让他房子租不出去,因而提告要求减少300万元购屋金。

  张男则反驳,“凶宅”定义是指曾发生凶杀或自杀致死的房屋,交通事故是发生在店面前马路上,死者是在撞击地面后受伤倒卧在梁柱旁,送医急救后相隔10小时死亡,死亡原因也与该屋无关。

  再者,该店面座落十字路口,本即容易发生车祸,若以道路发生车祸即推论影响周遭房屋的交易价值,则十字路口的房屋交易价值应低于偏僻巷道内的房屋,显与一般交易行情有违。

  台中地院审理后,法官认为,张姓车主因车祸倒卧在该店面前,当时仍有生命迹象,并非当场死亡;且事故发生在骑楼前,并非于建物内,难认定因事故发生,造成房屋交易价值减少,因而将全案驳回。

【编辑:郭思远】

>台湾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