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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首次受理当事人申请 认可台法院核定调解书

2013年06月20日 10:55 来源:福建日报 参与互动(0)

  16日,第五届海峡论坛传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将就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乡镇市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书作出司法解释。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早在今年3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首次受理了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核定的乡镇市调解委员会调解书的案件。这是大陆法院首次受理此类案件。

  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1999〕10号)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人民法院应比照我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予以受理”,但对台湾地区有关机构(包括民间调解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

  此次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这个案件,当事人申请认可的调解书由台湾地区乡镇市调解委员会作出,但经过了台湾地区法院的“核定”,并注明“经法院核定之民事调解,与民事确定判决有同一之效力。”经龙岩中院报请省法院审查并请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台湾地区乡镇市调解委员会出具并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核定的调解书,与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0号的有关规定,对该申请依法予以受理。这起案件是为了解决一宗台湾当事人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并分割在大陆财产的诉讼。(记者 闵凌欣 通讯员 何晓慧)

【编辑: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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