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台湾月子中心将纳入法令管理 规范收费评鉴标准

2013年12月13日 11:3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12月13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12日初审通过“护理人员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坊间入住型坐月子中心纳入法令管理。

  初审通过条文明定,护理机构服务对象包括罹患慢性病需长期护理病人、出院后需继续护理病人、产后需护理及照顾服务的产妇及婴幼儿。

  初审通过条文也明定,非护理机构在机构内提供产妇及婴幼儿产后照顾服务者,有关广告内容、收费标准核定、报告义务、机构评鉴、保密规定及婴儿照顾人员配置及资格准用护理人员法。

  台湾当局“卫生福利部护理及健康照护司长”邓素文会后受访表示,产后护理之家原就受护理人员法规范,修法通过后,坊间提供产妇及婴儿照顾、直接登记营业的坐月子中心将有法可管。

  她说,根据今年9月调查结果,全台有29家入住型坐月子中心,由于产妇及婴儿是24小时入住,从2011年就已列入辅导,修法通过后准用护理人员法,包括收费、评鉴、广告等都准用规范,地方政府也可到坐月子中心督导考核。

  “社环委员会”也通过附带决议,有关护理人员法修正后,将非护理机构在机构内提供产妇及婴幼儿产后照顾服务者,准用“护理人员法”部分条文规范;“卫福部”应在正式公告施行1年后,检讨修正法案实施成效及法条,及到宅提供相关产后照顾服务者管理。

  此外,委员会审查“医疗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初审通过条文明定,危急病人如是低收入、中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医疗费用非本人或其扶养义务人所能负担者,应由“直辖市”、县(市)当局社会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补助。

【编辑:李靥】

>台湾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