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台湾新规:雇主性别歧视 最高罚款150万台币

2014年11月21日 13:55 来源:中国台湾网 参与互动(0)
台湾新规:雇主性别歧视最高罚款150万台币
    台湾“立法院”三读修正通过“性别工作平等法”部分条文,雇主若涉性别歧视,最高可罚新台币150万元,并增订雇主应给劳工5天有薪产检假,陪产假也从现行3天增为5天。图为年轻女性上班族下班。(图片来源:台湾中时电子报)

  据台湾中时电子报报道,台湾“立法院院会”今(21)日三读修正通过“性别工作平等法”部分条文,女性劳工每年新增5天有薪产检假、3天半薪生理假,男性的有薪陪产假也从3天增为5天。此外,修法也提高罚则,雇主若涉性别歧视,将从现行的10万元(新台币,下同)到50万元罚款,调高到30万元到150万元。

  台湾现行“性平法”规定,雇主对求职者或受雇者招募、甄试、进用、分发、配置、考绩或升迁、教育训练、福利措施、薪资给付、退休资遣,不得因性别或性倾向而有差别待遇。若雇主违反相关规定,可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且应公布违规雇主姓名或名称,并限期改善。新规定上路后提高罚款,明定雇主违反性别歧视相关规定,可处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

  另现行“性平法”规定,受雇者在配偶分娩时,雇主应给陪产假3日,陪产假期间薪资照给,但未有有薪产检假规定。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受雇者妊娠期间,雇主应给予产检假5天;受雇者在配偶分娩时,雇主应给予陪产假5天,且产检假及陪产假的薪资照给。

  “性平法”修订后也放宽育婴假规定,原本必须任满1年才可以请假,现在任满半年就可以请假;父母在未经法院认可收养前的“试行”期间,只要被收养的孩子未满3岁,也能申请育婴留职停薪和请领育婴留停津贴。(中国台湾网 高旭)

【编辑:朱念】

>台湾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