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福建出台办法促平潭与台湾货运车辆互通

2015年04月15日 22:2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社福州4月15日电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15日发布消息称,经交通运输部同意,该厅正式出台了《福建平潭与台湾地区间道路货物运输暂行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促进平潭与台湾地区间道路货运发展和车辆互通,大陆和台湾的经营者都可申请,实行备案制,完成备案的台湾经营车辆,将配发有效期3年的通行证。

  根据该办法,台湾地区经营者申请时,须准备两岸间道路货运经营备案表,台湾地区有关部门的批件及其复印件,台湾地区登记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办法》规定,大陆或台湾经营者拟从事平潭与台湾间道路货运的,应当提供规定的材料并向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其收到备案材料后,将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备案意见。对完成备案的台湾经营车辆,平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配发有效期长达3年的《台湾地区车辆大陆(福建平潭)道路运输通行证》;对完成备案的大陆经营者,应根据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营运手续。

  《办法》明确,经备案同意的经营者从事平潭与台湾地区间道路货运业务时,所使用的货车须通过滚装船舶在平潭和台湾地区指定港口上下,并办理口岸相关手续后,进入平潭或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的车辆应符合大陆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以及质量限值规定;涉嫌超限运输的,应当遵守大陆地区规定申请办理手续;不得经营平潭地区区间内道路货运,不得在大陆境内平潭以外地区承揽货物;在平潭境内应按照运输合同商定的地点装卸货物,并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停靠站(场)停放车辆。(完)

>台湾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