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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对渔船被日扣押发表声明 捍卫渔民权益

2016年04月28日 11:07 来源:中国台湾网 参与互动 

台湾渔船遭日违法扣押 马英九发三项严正声明  来源:东南卫视

台当局对渔船被日扣押一事发表声明 捍卫渔民权益

冲之鸟礁。(图片来源:台湾《中国时报》)

  中国台湾网4月28日讯 据台湾“东森新闻云”报道,针对台湾渔船遭日本扣押、强索保证金一事,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27日二度召开会议,除做出“捍卫公海捕鱼自由”、“反对日本违法扩权”、“强力维护渔民权益”三项声明外,更要求“行政院”立即交涉、全力护渔民权益。国民党主席洪秀柱也表示,无法接受日方行为,外事部门应持续向日方表达最强烈抗议。

  台湾渔船东圣吉16号25日上午在冲之鸟礁海域作业时遭日本公务船扣押,日方强硬限时在26日中午前汇新台币170万元保证金赎人。船东潘忠秋已于26日早上9时将款项汇给台湾驻日本代表处。随后,台外事部门在下午证实渔船及人员已于北京时间下午4时40分在东京获释,日方将用飞机将台湾渔民送至硫磺岛,再开船返台。

  针对东圣吉16号事件,马英九27日二度召开“国安”高层会议,邀集台湾地区副领导人吴敦义、台当局“行政院长”张善政与外事、防务等部门首长研商具体因应对策,并提出三项声明、三项措施。

  第一项是捍卫公海捕鱼自由。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对于岛屿的定义,日本冲之鸟是“礁”不是“岛”,绝非“适于人居与本身经济生活”的岛屿,因此不能主张两百海里专属经济海域与大陆礁层权益,台湾坚决捍卫渔民拥有公海捕鱼之自由。

  第二项是反对日本违法扩权。日本径自定义“冲之鸟礁”为“冲之鸟岛”的主张,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属于违法扩权主张。日本在公海扣捕台湾渔船并强索保证金之行为,侵犯台湾渔民依据该《公约》第87条第1项第5款,有关公海捕鱼之自由。

  第三项是强力维护渔民权益。台当局基于维护台湾渔民于公海捕鱼的自由,不予承认日本在冲之鸟礁之违法扩权主张,未来台当局将在该处公海海域强力护渔,以维护渔民应有权益。

  此外,马英九要求台“行政院”采取以下三项措施。首先是正名冲之鸟是“礁”不是“岛”。其次则是强力交涉向日方表明严正立场。最后则是全力护渔,要求台湾“海巡署”与“农委会渔业署”就当地公海捕鱼提出具体护渔方案并立即切实执行。

  台当局“行政院长”张善政27日表示一定会进行护渔动作,当然很希望与日本为维持良好关系,但不能去放弃渔民的权利或是放弃台湾的尊严。他表示会去强力交涉,此次事件已是第三次台湾渔船在该海域遭到日本扣押,“已经不是第一次,所以要严正表明我们的立场,不接受日本的做法。”

  国民党主席洪秀柱27日也提出3项声明,表示无法接受日方行为。她质疑,从美猪进口到冲之鸟事件,民进党与蔡英文的态度让人怀疑民进党是否“逢中必反,逢美日必软”?洪秀柱主张,台当局相关单位应确实捍卫渔民权益,尽速与日方针对相关海域渔权问题展开洽商,“海巡署”与“农委会”应将冲之鸟礁列入加强护渔范围,并即刻展开行动,加强巡护。

  她表示,东圣吉十六号船东向日方缴交保证金,是为确保船长人身安全,不代表台湾承认日本在该争议海域宣称的片面主张,外事部门应持续向日方表达最强烈的抗议。(中国台湾网 卢佳静)

【编辑:王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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