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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台籍嫌犯遣返问题

2016年08月08日 09:32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参与互动 

  有台湾人远至非洲肯尼亚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被害人都是中国大陆人,5名嫌犯由当地法院审理,并于8月5日作出判决。台湾方面派驻南非代表前往当地,与有关方面进行交涉,希望能将被告遣返台湾。

  就法论法,像这种台湾人在境外犯诈骗罪的情形,台湾这边根本没有必要去争取遣返。以这次的案情而言,因被害人全部是大陆人,尚涉及与大陆法院管辖权之竞合。而是否遣返受审,也跟所谓“司法主权尊严”无关。

  对于台湾人在境外犯罪者,刑法仅例外于第五条列举十款特定罪名,及于第七条所定重罪,始可适用刑法处罚。至于电信诈骗罪,若台湾人在境外犯之,并不在此刑法效力所及的范围。

  再看台湾刑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刑法之效力,原则上只及于犯罪之“行为”或“结果”发生在本地者。亦即国际上所通用的“属地主义”,而不是“属人主义”。本件情形,“行为地”在肯尼亚,而被害人都是大陆人,亦即其“结果地”是在中国大陆。

  台湾方面不认同“九二共识”,则“结果地”既在大陆,台湾的刑法效力乃不及,自无法院管辖权可言;纵使行为人是台湾人亦然。除非承认“两岸同属一中”,台湾方面方能主张“结果地”之刑法效力所及,始形成两岸因结果地重迭之法院管辖权竞合。而即使如此,台湾方面也没有必要去争取遣返。

  在法律上,必须先有刑法适用之前提,始能接下来讨论刑事诉讼法所定“法院管辖权”之所属。亦即,先有实体法的效力所及,才有程序法的管辖权认定。况且,纵使如前所述台湾方面有法院管辖权之情形,那也另外跟肯尼亚(犯罪行为地)的法院管辖权竞合。而依“属地主义”之国际法制通例,台湾方面亦宜尊重彼等的管辖权,不必刻意争取将犯罪行为人遣返。

  毕竟,对于在境外犯罪的台籍嫌犯遣返受审,将会耗费庞大的司法资源。至于说要彰显“司法主权尊严”象征,其实也谈不上。若台当局认为两岸关系不是“同属一中”,则犯罪之“结果地”既在彼岸,“行为地”又不在台湾,更非台湾刑法效力所及,台湾方面又如何主张法院管辖权?

  至于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一项后段规定,被告之住所、居所、所在地的法院亦有管辖权;则肯尼亚又是台籍嫌犯的“居所地”或“所在地”,因此也有管辖权。而台湾虽为其“住所地”,却因台湾刑法不处罚民众在境外犯电信诈骗罪之行为,因此亦不存在“被告之住所地”所在的法院管辖权。

  总而言之,对于境外台籍嫌犯的法院管辖问题,在刑事法的法理上,仅是属于“治权”的司法实务运作之层次,尚不涉及“主权”的象征。从而,台湾方面若不去跟中国大陆或肯尼亚争取遣返台籍嫌犯,既不涉及“主权”之问题,又可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作者许文彬为台湾著名律师)

【编辑:丁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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