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加热式烟品是否属电子烟?台当局被指不同部门标准不一

2018年09月07日 21:1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社台北9月7日电 加热式烟品是否属于电子烟,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存在争议。台湾《联合晚报》7日的报道披露,对于这一新鲜事物,当局财政主管部门与卫生福利事务主管部门施行两种规范,其引发的争议成为此间网络热门话题。

  “财政部”关务署下属的台北关官网论坛上,对于加热式非燃烧烟品可否携带返台的讨论议题,过去一年来已有近2万人次浏览。据了解,台北关认为,此类烟品不是电子烟,二者组成部分有明显差异;“卫福部”食药署对于这一新鲜事物则暂时以药品规范管理,和电子烟属同一范畴。

  台湾媒体5日引述“卫福部”食药署负责人吴秀梅的说法称,这类产品究竟算烟品,还是药品,目前还很难界定。台北关亦表示,此类产品的风险、危害不明,尚须依据科学实证予以分清;在属性未被确认前,将其视为“未开放进口”产品。

  世界卫生组织的公告显示,加热非燃烧烟草产品与电子烟存在明显不同,前者是通过加热烟草产生尼古丁,后者则是加热含有或不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油。但欧盟的相关文件却指出,加热式烟品应当属于烟酒管理法施行细则所规定的的其它烟品。

  《联合晚报》7日报道中的观点认为,随着烟品消费行为的改变,相关法令却未及时将新型烟品列入管理。加热式烟草产品并非电子烟,却经常被误以为是电子烟,管理上所产生的困扰需尽早厘清。(完)

【编辑:李夏君】

>台湾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