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买主鉴赏期退货遭刁难 主管部门称业者有责
2008年08月06日 17:2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8月6日电 台北一位消费者今年4月花2.8万新台币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隔天去退货,却遭到业者要求收取20%、5600元新台币的手续费。消费者质疑,这家公司的名片明明写着七天鉴赏,才买一天要求退货却要求收取高额手续费。
据台湾“中广新闻网”报道,这名消费者在今年4月将笔记本电脑买回家之后,发现字体太小,后悔购买,隔天向业者要求退货,却遭到百般刁难。业者表示这是客户的个人状况,要求客户自行吸收20%的退货手续费。
该消费者还质疑业者没有开立发票,向台“国税局”检举。“国税局”回函表示,业者开立了发票,是消费者忘了拿,甚至还帮业者寄发票。不过发票开立时间与购买时间不符,消费者质疑,税务部门涉嫌护航厂商漏开发票逃漏税。
台北市消费者保护部门表示,依据岛内“消保法”规定,7天鉴赏只适用于邮购及推销买卖,业者如果在名片上印上7天鉴赏,可能涉及广告,依法必须负责。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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