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行政机构通过条例:不得禁止妇女公开哺乳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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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行政机构通过条例:不得禁止妇女公开哺乳 
2010年01月21日 13:3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1月21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台行政机构院会今天通过“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草案,明定一定面积以上的公共场所应设置哺(集)乳室,并有明显标示。妇女于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时,不得禁止、驱离或妨碍。

  过去曾有妇女在公共场所公开哺育母乳遭驱离或干扰,或被要求必须至哺(集)乳室哺育。为保障妇女于公共场所哺育母乳权益,院会上午通过“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草案”,将送立法机构审议。

  草案规定,提供民众申办业务或服务的场所总楼地板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政府机关”、营业场所总楼地板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营事业、服务场所总楼地板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铁路车站与航空站及捷运交会转乘站、营业场所总楼地板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百货公司,以及其它经主管机关公告的场所,应设哺(集)乳室供民众使用,并有明显标示。

  草案明订,未设哺(集)乳室或设置而无明显标示者,县市主管机关应加以劝导,并命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处新台币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妇女于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时,任何人不得禁止、驱离或妨碍,违者处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若行为人是该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并处该公共场所负责人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

  母乳哺育权利,不因该公共场所已设哺(集)乳室而受影响。草案并规定,“直辖市”及县市主管机关应对公共场所建筑物所设置的哺(集)乳室及设备,进行检查或抽查。公共场所负责人及从业人员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违者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锾。

  草案也规定,公共场所依规定应设置哺(集)乳室,应于条例施行日起1年内完成设置。

  台当局近年来努力推动母乳哺育政策,卫生部门表示,依据2008年台湾地区母乳哺育率调查,产后1个月纯母乳哺育率已由1989年的5.4%,提升到 54.3%。但产后2个月、4个月及6个月的纯母乳哺育率分别为37.9%、25.8%、15.9%,与欧美先进国家相较仍有努力空间。

  台湾卫生部门说,近6成受访者赞成在公共场所直接哺育母乳;曾在公共场所哺育母乳、曾使用公共场所哺乳室者,分别有8成及9成赞成立法规定公共场所设哺乳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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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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