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证交法"修法 内线交易案检方起诉条件趋严格——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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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证交法"修法 内线交易案检方起诉条件趋严格
2010年05月05日 09:4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5月5日电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立法院”4日三读通过“证券交易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未来涉及内线交易的构成要件将由“获悉”改为“实际知悉”;未来检察官起诉时,必须负涉嫌者“实际知悉”的举证责任,未来检方起诉内线交易案的条件将趋严格。

  报道说,目前在台湾因内线交易遭起诉者,不乏大老板或社政商界名人。力晶集团董事长黄崇仁及侄子黄俊钦涉股票内线交易案,日前一审因罪证不足获判无罪;渣打银行并购新竹商银过程中,晶磊半导体董事长关恒君和前新竹商银常务董事詹尚德等8人也涉嫌内线交易;最知名的还有陈水扁女婿赵健铭涉嫌台开案内线交易;创投教父柯文昌也涉嫌内交易。

  对外界质疑,“大老板条款”有替涉嫌内线交易的大老板脱罪之嫌;以日前一审因罪证不足获判无罪的黄崇仁为例指出,若检方不服上诉,是否就要依刚三读通过的“证券交易法”的标准?

  “金管会副主委”吴当杰先是表示:“不影响审判中的案子。”但随后又改口,检方若在此案三读通过后上诉二审,必须依照刚通过的修正版本规定。

  4日通过附带决议,“立法院”要求行政部门必须订定“抗辩条款”,此条款也给涉案人多了抗辩空间,引起争议。吴当杰强调,不周延的抗辩条款,会让内线投资者得到法律上的合法保护,对投资人不公平,行政机关将订定周延合理可接受的条文。

  4日“立法院”三读通过“证券交易法”部分条文修正案, 157条之一修正条文规定,“下列各款之人,实际知悉(现行条文文字为“获悉”)发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响其股票价格之消息时,在该消息明确后(“明确后”为新增文字),未公开前或公开后18小时内(现行为12小时内),不得对该公司之上市或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之股票或其它具有股权性质之有价证券,自行或以他人名义买入或卖出”。

  国民党“立委”费鸿泰说,“法务部”与“金管会”对修法认为,现行条文对内线交易规范较不明确,造成有人检举检察官就起诉,但定罪率很低。为避免外界质疑检察官滥诉,修正条文明确化内线交易条件,检察官须举证才能起诉。此案三读通过,即可“斩断股市黑手、让股市健全发展”。

  吴当杰表示,所谓“重大消息明确后”是指,当检察官、或主管机关在查证内线交易过程中认为,相关消息对投资人的决策有重大影响,就可称为“明确的消息”。若消息经董事会通过生效才构成确定,那么调查内线交易的精神将可能荡然无存。例如过程中经手信息的经理人、会计师都可能从事内线交易,因此务必应该让消息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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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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