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拟出新规:公务人员财产来源不说明或判三年
2008年09月18日 11:0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9月18日电 台湾当局“行政院”今天可望通过法务部门所提“贪污治罪条例”修正草案,增列“公务员违反不明来源财产说明义务罪”,对疑似贪污犯罪公务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课以公务员说明财产异常增加的义务。未来“立法院”审议通过后,公务员不说明或说明不实,最高将被处以三年有期徒刑。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召集协商研讨的台“行政院政务委员”高思博强调,此罪名的增订,将能发挥严正打击贪腐的作用,并提供检察官办案有更多工具可以使用,可望化解过去侦办的困难。
台“法务部次长”黄世铭日前在“行政院”说明,增订“公务员违反不明来源财产说明义务罪”,公务员有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的罪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期的三年内,若财产增加总额超过公务员最近申报综合所得的总额,检察官可令其说明这些增加财产的来源。如果公务员不愿意说明或说明不实,增订的条文准备课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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