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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侦组向台"高院"抗告成功 押不押扁地院今裁定

2008年12月18日 07:2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12月18日电 陈水扁起诉后当庭获释,特侦组昨天抗告成功。台湾“高等法院”认为陈水扁为求有利判决,仍有可能勾串证人,因此撤销原裁定发回地院由周占春审判长组成的合议庭重新裁定。地院今天将传唤陈水扁到庭,决定是否羁押他。

  台湾《联合报》报道,“高院”裁定指出,扁案中的同案被告,与扁多有隶属关系;证人则有企业界人士,昔日多方逢迎或与陈水扁间有相当程度的交情。虽然证人与同案被告在侦查中已具结证言,审判阶段仍必须接受交互诘问。

  “高院”昨天连夜将裁定书及卷证送回台北地院,因时间紧迫,北院合议庭以电话通知阿扁今天务必到庭。地院更裁结果有三种可能:维持无保释放、交保或羁押。不过,按过去案例,合议庭很少会“自打嘴巴”。

  “高院”昨天中午抽签由法官郭豫珍负责审理特侦组的抗告案,她与审判长林煌仪、陪席法官吴淑惠评议后,在傍晚就作出“撤销发回”决定。

  “高院”首先叙明,羁押目的在“防止被告逃亡与湮灭、伪变造证据”,除确认被告能到场,还避免因证据隐灭,难以发现真实。

  接着,援引修正的刑诉法“交互诘问制度”及大法官释字五八二号解释,强调共同被告、证人在审判期间仍须践行诘问程序;换句话说,不是检方侦查时已讯问的相关证人、共同被告,证词就没有再改变、串证的机会。

  “高院”质疑,如果陈水扁于审理期间为求有利判决,在诘问程序前与证人勾串,藉以推翻之前不利的证言,即可能发生隐灭证据情形,妨害法院发现真实。

  裁定指出,纵使证人不一定接受陈水扁的要求而修改证言,但势必因此造成困扰,甚至于有法律层面的压力。而被告在审理中必然会行使诘问权,是否仍不具有事实及相当理由,足认陈水扁有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有再审酌余地。

  对于“高院”的撤销裁定,特侦组表示尊重、感谢。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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