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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法院审判长谈扁案:若再抗告盼高院自行裁定

2008年12月19日 09:1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12月19日电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北地方法院18日经过近5小时庭讯、3个小时评议,以七大理由、再度作成陈水扁无保释放的裁定。审判长周占春当庭指出,“我知道我这样的裁定,检察官一定很失望,马英九、吴淑珍和苏治芬的案例,也都没有羁押,检察官若不服,可以向高院提出抗告,我也希望高院能自行裁定。”

  合议庭认为,没有事实足认陈水扁有逃亡之虞、检察官也未提出具体事证,证明扁有串证、湮灭证据,虽然犯罪嫌疑重大,既然无逃亡之虞,且可用轻微手段代替羁押,就不能单以涉犯重罪羁押。合议庭七项裁定理由如下:

  一、陈水扁案发迄今,没有逃亡事实。检察官指称被告能支开“国安”人员,经讯问在场“国安”人员,表示不会任由扁单独外出,即使是私人行程,还是不可能任由扁单独行动。检察官仅以被告在海外有巨款,认被告有“逃亡动机”,与羁押要件不符。

  二、检察官指称被告与多名共同被告、证人勾串或湮灭证据部分,都在侦查期间,本案已经起诉,显见检察官已就本案相关事证加以巩固,案件起诉移审法院,被告迄今并无任何勾串证人或湮灭证人的行为,尚无事实足认被告于本件审理中有勾串证人或共犯之虞。

  三、检察官指林德训、马永成、陈水扁、吴淑珍等四人利益不同,律师竟与四人律师共同开记者会,显见仍有勾串之虞,但依检察官提供的新闻报道,却载明马、林的律师努力与扁珍切割、不断强调自己当事人没有拿钱,可证明利益不同的被告,所选任的律师在同一记者会,各自为当事人陈述,难认彼此有勾串之虞。

  四、检察官指被告有干扰行为,从张玮津公开照片时间,是在被告羁押禁见期间,显然不是陈水扁指示,照片上书写的文字语意暧昧、作用不明,难免启人疑窦有影响检察官的联想,但难以此为羁押事由。

  五、证人杜丽萍自杀事件,原因为何,检察官并未释明她自杀的原因与被告有何关联,况杜女自杀当时,扁还在羁押禁见中。

  六、本案移审后,无事实足认陈水扁审理中勾串证人陈镇慧,为防止与证人勾串,可以命不得与证人、侦查公务员有危害或恐吓行为,违反者可羁押回笼的条件即可。

  七、从检察官所言,对被告会与什么证人勾串,显然不甚具体,串证必需有具体的证人存在为前提,不得泛指所有证人均会串证。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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