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院发回更裁羁押陈水扁 律师赴看守所报喜——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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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高院发回更裁羁押陈水扁 律师赴看守所报喜
2009年02月27日 16:3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2月27日电 据台湾媒体报道,原本26日的羁押庭有希望可以使陈水扁离开台北看守所,不过最后落空了,据传陈水扁心情相当沮丧,因此今天台湾高院发回更裁的消息传出,扁律师郑文龙就到北所向陈水扁报告。

  郑文龙说,“对于我们撤销羁押申请的这个裁定废弃掉,也就是我们抗告成功,这个消息,我想利用下午律见的时间,赶快跟陈水扁报告,希望他不要这么沮丧。”

  日前陈水扁不满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的撤销羁押声请遭驳回,向台湾高等法院提起抗告。高院认为,北院裁定有诸多可议之处,上午发回北院重新裁定。

  台北地院发言人陈俊明表示,合议庭收到高院裁定书后,将决定何时再度召开羁押庭。

  裁定书指出,审查被告是否符合羁押程序,需具备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诉讼法”所列逃亡、串证之虞。原审对依照何种证据资料认定陈水扁犯罪嫌疑重大,并没有提出较具体证明,有裁判理由不备之嫌。

  裁定书表示,机要费的性质及核销程序是否能全然比照特别费,目前尚待查证而不明确,况且龙潭案部分,并没有具体说明有何证据认定陈水扁与被告李界木有犯意联络或行为分担,原审认定陈水扁犯罪嫌疑重大,推论过程有违论理法则。

  高院认为,所谓“逃亡”是指被告事实上已经逃亡;“有事实足逃亡之虞”是指依照具体个案的情况事实,可合理推测被告有意逃避刑事追诉、执行。

  裁定书指出,原审仅以陈水扁“曾任‘总统’八年”、“将资金转汇至海外”、“尚有未扣得之巨额资产”等单纯事实,推论他确有逃亡之虞,其理由尚有不足;而检察官提到“岛内外涉犯重罪之权贵人士,弃重保径予潜逃,甚至流亡境外之例,比比皆是”等语,与陈水扁无涉,不能比附爰用。

  裁定书中提到诸多内容,认定原审认定陈水扁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颇有疑义,因此发回台北地院更为裁定。

  另外,陈水扁前三天出庭因为无法洗澡洗头,顶着一头乱发,郑文龙因此也特地带了自己个人的梳子给陈水扁。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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