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拟修法将大陆劳工、配偶纳入受害保护对象——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台湾新闻
    台拟修法将大陆劳工、配偶纳入受害保护对象
2009年03月12日 13:2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3月12日电 据台湾“今日新闻”报道,台当局“行政院会”12日通过“犯罪被害人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保护对象由犯罪行为受重伤的被害人或死者的遗属,扩大到性侵害、家庭暴力、儿少犯罪、人口贩运及大陆与外籍劳工、配偶等案件的被害人,同时提高补偿金额,最高可达210万元。

  部分条文修正要点包括:将性侵害的被害人纳为本法保护对象,得申请被害补偿金;性侵害犯罪行为被害人是指“刑法”违反其意愿而强制性交或强制猥亵的妨害性自主罪被害人、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违反儿童及少年意愿的性交易犯罪被害人。

  台法务部门表示,此次修法也将增订犯罪被害人保护基金设置的法源依据;并放宽重伤或性侵害补偿金的申请人资格,除被害人得亲自申请外,并得委任代理人或由最近亲属或相关机关、团体代为申请。

  此外,本次修法也将增加最高金额40万元的精神慰抚金为补偿项目。因犯罪被害而死亡者的遗属、受重伤者及性侵害被害人均可申请本项补偿。

  另外,修正草案中明定家庭暴力或人口贩运被害人、儿童或少年及大陆、香港、澳门或外籍的配偶或劳工等犯罪被害人也是保护措施协助对象,但其它法律有相同或较优保护措施的规定者,仍应优先适用其它法律。本于人道,被害人为大陆、香港、澳门或外籍的配偶或劳工时,免受平等互惠原则的限制。

【编辑:李娜
    ----- 台湾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关于我们】-About us 】- 联系我们】-广告服务】-供稿服务】-【法律声明】-【招聘信息】-【网站地图】-【留言反馈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