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于芬已事先告知不属侵权 或反诉侵害名誉权——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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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于芬已事先告知不属侵权 或反诉侵害名誉权
2009年12月09日 10:22 来源:成都商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于芬文章中部分使用了李强的观点,她究竟是否构成侵权呢?记者采访了于芬的私人法律顾问及广州合邦律师事务所的黄志威律师,结果黄志威给出的分析是:“于芬在发表相关文章前,已经履行了将使用李强相关观点的告知义务,而后者又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于芬的行为应该并不侵权。”

  作为于芬私人法律顾问的贾先生告诉记者:“现在,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李强的诉讼主体是否成立的问题,因为发表相关博文的作者署名是‘西北风’,而网上叫‘西北风’的甚至多达过百万人,既然是走法律程序,那么李强便需要证明自己就是那位‘西北风’。其次,假如现在起诉的李强就是网上的那个‘西北风’,那么他所主张的著作权是否成立也是一个问题,因为他的相关文章只是博客,能不能被认定为发表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另外,他一直坚持那是自己的‘科研成果’,而众所周知,科研成果是必须经过权威部门或机关认定的,并不是谁都能说自己写的东西就是‘科研成果’的。更何况,于芬只是在博客中部分引用了相关观点,既未从中获利,又无主观侵权的故意,所以李强所谓于芬侵权且要求进行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真的不知从何谈起。”

  贾先生还特别强调:“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是可以理解的,但像李强这样法院刚刚立案自己便迫不及待地到媒体那里‘宣扬’于芬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已经是对于芬名誉权的一种侵害,因此我们保留通过必要的法律途径解决此事的权力。”

  本报记者 许绍连 盖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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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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