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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馏酒新标部分施行“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应标示

2013年03月05日 09:17 来源:四川日报 参与互动(0)

  “企业正对照新标的要求,严格控制相关的指标和标识要求。”3月2日,春之源酒业质量负责人表示,新标将有力规范白酒标准和市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据了解,2月1日,由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国家强制性标准除少数条款外都已开始施行,相比旧标,主要修改了标准名称、氰化物的限量指标,取消了锰的限量指标,增加了标签标识的要求。其中,对标签的规定属于新增内容,这部分标准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在新增标签标准部分,要求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饮料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由于该部分内容距离施行还有4个多月的缓冲期,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市场上白酒包装还没更换。多家川酒企业表示,由于今年春节期间销售下滑,按旧标包装的产品还没销售完,执行新标至少还需要一个季度,但肯定会在新标实施前更改过来。对此,业界普遍认为这一规定将进一步规范白酒消费习惯,引导消费者理性饮酒。

  对照新旧国标,有媒体质疑新的国家标准取消了原有的铅限量标准,对酒类产品铅限量不再做强制性要求,对此,省白酒业内人士认为,这是对新国标的误读。在白酒生产中,会产生一些有害杂质,有些是原料带入的,有些是在发酵过程中产生的,而目前绝大多数川酒企业的蒸馏器、冷凝导管、贮酒容器早已改用不锈钢制品,有效解决了白酒中铅含量的问题。与此同时,虽然两项新标准删除了“铅含量的限量指标”这一条规定,不过国家标准并没有真正取消对铅含量的限制。相反,国标对酒类含铅量的要求有了显著提高。对比新旧标准,在“理化指标”这一项中铅含量的指标虽被删除,不过在接下来的“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一项中有如下要求:“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此外,2012年11月13日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食品中铅限量指标表”中,也明确规定酒类(蒸馏酒、黄酒除外)的铅限量(以Pb计)为0.2mg/kg,蒸馏酒、黄酒的铅限量为0.5mg/kg。本报记者 周伟

【编辑:刘虹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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