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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片公司诉"梦之声"侵权 节目组:已付给音著协

2013年07月22日 09:45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漫画/赵春青

  电视选秀节目又惹上麻烦了!上周,知名唱片公司摩登天空向东方卫视《中国梦之声》节目组发出公函,直指该节目选手翻唱了其旗下歌手作品,涉嫌侵权,要求对方停止使用并道歉。近年来,随着电视音乐选秀节目的风行,翻唱歌曲引发的侵权纠纷也越来越多,对于创作歌曲的音乐人来说,音乐使用费俨然已经成了一笔糊涂账。

  进展 节目方称已付音著协

  面对来自摩登天空的侵权指责,《中国梦之声》节目组于周末回应称:“节目隶属于上海广播电视台,按照惯例,电视台早已采取一年打包支付的方式,将词曲使用费付给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该节目宣传总监周捷解释说,类似这样将音乐使用费打包给音著协的做法,“是电视台解决音乐版权问题采用的通用手段”。他同时强调,东方卫视希望能够妥善解决问题,并已委托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版权中心接洽沟通。

  对于《中国梦之声》的这番回应,摩登天空方面感到“很荒唐”。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范雪指出,摩登天空并不是音著协会员,也没有授权或委托音著协处理其音乐版权。“我们和音著协没有太大关系,电视台使用作品词曲,应该来找拥有著作权的权利人,不存在由音著协转付的说法。”范雪同时认为,电视台在播出节目之前,就应该针对节目中涉及到的歌曲提前申请词曲授权,并和音乐著作权所有人进行沟通。

  截至记者发稿时止,摩登天空方面并未得到任何来自《中国梦之声》节目组或东方卫视的正面回复。

  疑问 音乐人声称没收到钱

  音著协是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2009年,该组织曾与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版权委员会的32家成员单位就音乐付酬集体签约,这些成员单位包括绝大多数省级电视台和部分市级电视台。既然电视台将费用交给了音著协,就应当由该组织负责向音乐版权持有者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可实际情况是,一些音乐的创作者至今都没有收到过来自音著协的一分钱。

  台湾资深音乐制作人阿怪曾为张惠妹、陶晶莹、萧敬腾等多位歌手填词作曲,他的作品经常在电视选秀节目中被演唱。“毫不夸张地说,我的作品版权使用费应该可以拿几百万元了,但是现在我连一分钱都没有见到过,也没有听说其他音乐人拿到过这笔钱。”阿怪透露说,即使是像郑钧这样的知名音乐人,这些年也只收到过为数不多的版权使用费,大概只有一两千元钱。

  据阿怪介绍,在台湾也有类似音著协这样的音乐人社会团体,而且大陆音著协与台湾的同类机构签订有相互代理协议,然而他十年来已经收到的来自台湾地区的版权费用高达两三千万台币,来自大陆的费用则至今仍然是零。对此,他表示很无奈,却完全没有任何办法。“去年,音乐人曲婉婷起诉《中国好声音》选手李代沫使用《我的歌声里》没有取得授权,今年我的《三天三夜》也被人用了,要不我也学曲婉婷,去告他?”阿怪半开玩笑地说。

  争议 音著协转付是否合理

  像摩登天空、阿怪这样不属于音著协会员的企业或个人,其作品使用费却要由音著协来转付,这种做法究竟合理吗?音著协副总干事刘平这样解释“转付”的意义:“那些歌曲信息不明、找不到权利人归属的,符合法定许可的情况下,可以由音著协代收、代付”。但在音乐人看来,这种说法根本不成立。

  “这是偷换概念!”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常务副理事长周亚平言辞激烈地否定了音著协方面的说法。他分析说,电视台或其他播出机构在不知原作者是谁时,才能将使用费交给音著协转付,实际情况是电视台明明可以知道原作者或版权持有者是谁,却并没有与其进行过沟通。另外,他还指出,在电视选秀节目中翻唱歌曲,涉及到表演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等一系列权益,“电视台在使用歌曲前,必须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并取得授权。”

  值得注意的是,音著协向非会员“转付”使用费的做法,与去年《著作权法》进行修订时所引入的“延伸集体管理制度”不谋而合。按照这一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将对会员的管理延伸到非会员,但这一修订草案在著作权人中间引发了强烈的争议。不少著作权人认为,这种带有强制性的延伸集体管理制度本身并不合理。

  难题 作者节目方都怕麻烦

  湖南卫视今年的选秀节目《快乐男声》中,有选手演唱的歌曲《董小姐》,也是摩登天空旗下歌手的作品;据摩登天空方面透露,该节目制作方提前便与唱片公司取得联系,并获得了使用授权。但是在其他一些选秀节目的制作方看来,这种做法过于麻烦,不具备可操作性。浙江卫视《中国好声音》宣传总监陆伟便表示,节目组很难判定哪些歌曲是音著协会员的,而哪些又不是,因此只能采取打包支付的方法来处理版权问题。

  对于歌曲的词曲作者来说,无论是不是音著协会员,要想维护自己的版权同样很麻烦。歌曲《烛光里的妈妈》词作者李春利是音著协会员,不久前她的这一作品被湖南卫视《我是歌手》节目随意进行了改编,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她只能选择法律诉讼这一途径。这一纠纷的结果最终以庭下和解收场,湖南卫视向李春利公开致歉,并付给其5万元赔偿金。但是李春利表示,“钱并不是问题,付给我的5万元钱里,相当一部分还要拿去付律师费。”

  李春利发现,这个官司似乎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这些年这首歌也被广泛传唱过,也有人在电视台节目中翻唱,我都没去计较。但是打了这个官司之后,见效很快,之后央视的青歌赛上有歌手要唱这首歌,他们就有人提前来沟通。”不过,李春利承认,法律维权对个人而言是一件过于麻烦的事情,“天天去打这种官司,根本不可能。”有法律人士也认为,这种个人维权成本太高,结果也大多不了了之。也许,只有指望著作权管理组织真正依法履行职责,才能彻底解决这道难题。实习记者 李夏至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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