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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讨名誉”二审再胜 两被告需在媒体致歉

2013年07月26日 03:16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因被影射为章子怡负面消息的幕后策划,范冰冰诉编剧毕成功以及黔讯网主办方侵犯名誉权。

  昨日记者获悉,该案二审宣判,维持认定两被告侵权,需在《新京报》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范冰冰共计5万元的一审判决。

  去年5月29日,香港某报刊登名为“章子怡因情妇说被限制出境”一文。次日,内地编剧、影评人毕成功发表微博称,章子怡的负面报道为范冰冰指使的“诬陷计划”。随后,黔讯网刊载了《编剧曝章子怡被黑内幕,主谋范冰冰已无戏可拍?》,称范冰冰是幕后主谋。

  范冰冰方认为,该微博与文章致范冰冰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受到侵害,于是将毕成功和黔讯网所属公司贵州易赛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害、公开在《新京报》等媒体上道歉,并分别赔偿精神抚慰金50万元。

  该案一审范冰冰胜诉,法院判决易赛德公司在黔讯网首页及《新京报》连续7日刊登致歉声明;毕成功在《新京报》及其新浪微博刊登致歉声明,在新浪微博置顶显示不少于15日;两被告分别赔偿范冰冰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和2万元。

  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7月24日上午,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张玉学)

【编辑:卢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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