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李某某强奸案审判长回应二审四大焦点问题

2013年11月28日 09:11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昨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某等5人强奸上诉案作出以上终审判决,算是为这起持续了9个多月、引发全社会关注的强奸案暂时画上了一个句号。但据了解,李某某的监护人梦鸽和其二审辩护律师张起淮,均表示会按照法律程序坚持往下走,将继续申诉。

  昨天9时20分,审判长开始宣判。因本案部分原审被告人的犯罪记录依法应予封存,故一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未组织人员旁听宣判。

  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一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同案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合议庭审查了全案卷宗材料,对一审判决中所列举的认定李某某等五人犯强奸罪的证据经审核予以确认,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作出了二审裁判。

  一中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王某及原审被告人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依法均应惩处。

  一中院指出,一审法院围绕李某某等五人是否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被害人意愿等与犯罪事实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在确定不存在非法证据等程序性违法问题的基础上,综合五人明确具体且相互印证的有罪供述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形成的完整证据链条,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同时,一审法院根据李某某等五人共同实施强奸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及李某某等五人的具体犯罪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作出的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此外,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一中院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宣判结束后,该案审判长李纪红就社会关注的二审四个焦点问题逐一作出回应。

  案情回放

  2013年2月19日,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某等5人喝酒后,被带至湖北大厦一房间内轮奸。

  2013年2月22日下午,海淀警方证实李某某等5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2013年3月7日,李某某等5人因涉嫌强奸罪被检察机关正式批捕。

  2013年7月8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等5人涉嫌强奸一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8月28日、29日,李某某等5人涉嫌强奸案在海淀区人民法院连审两天。在一审庭审时,有4名被告人作有罪辩护,其中3名被告当庭道歉,但李某某方坚持作无罪辩护。

  2013年9月26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某等5人强奸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3年10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李某某和王某上诉一案。

  2013年11月19日,李某某等人强奸上诉案在市一中院二审开庭。

  2013年11月27日,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焦点回应

  焦点1:为何未发现李某某的精斑仍可认定构成强奸?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李某某等五人均曾供认自己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侦查机关也曾供述看到其他同案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且多名原审被告人均稳定供称,李某某、王某对被害人实施过扇打、踢踹等暴力行为,上述供述不仅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而且有证人李某等证言、湖北大厦监控录像、物证鉴定意见等在案佐证。虽然法医物证鉴定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但是否射精和检测出精斑并非认定强奸的唯一依据。

  此外,综合其他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李某证实事后从李某某口中听到的事实描述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了李某某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李某某等五人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焦点2:被害人杨某某为何一直未出庭,是否确实存在嫖娼问题?

  审判长:关于本案被害人杨某某出庭的问题,经本院通知,其明确表示不出庭。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8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害人杨某某此前曾向司法机关做过多次稳定陈述且已移送在案,现经法院通知而未到庭,并不影响开庭审理,因此可以继续开庭。

  关于是否存在卖淫嫖娼问题,合议庭认为,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害人是主动自愿地与李某某等五人发生性关系或向五人卖淫。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人主观意愿的认定。

  焦点3:据称,上诉人提交了多项新证据,包括新的视频证据,为何均未认定?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3条之规定:“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二审法院庭审中,上诉人的辩护人向法庭申请出示多份所谓视频证据,对此检察员均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合议庭经依法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因此对辩护人申请出示上述证据,不予准许。

  此外,关于李某某在二审时所提其在湖北大厦房间里玩手机、后来出去接电话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与其在一审法院庭审中称自己在湖北大厦房间“玩手机后来就睡着了”的供述不相吻合,与其他同案人的供述也不符,且不能排除其没有作案时间和条件。所以,不能因此否定李某某参与共同犯罪的客观事实。

  焦点4:为何二审开庭持续了13个小时?

  审判长:本案二审庭审前后持续了13个小时,其间,合议庭认真、充分地听取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检察员、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在尊重诉讼参与人意愿的基础上,中途适时安排了休庭,保证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正当需求。庭审持续时间较长,恰恰说明法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视与保障。(记者 骆倩雯)

【编辑:宋宇晟】

>文娱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