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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方举证否认侵权 琼瑶:故事情节串联是我独创

2014年12月05日 17:0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于正方举证否认侵权琼瑶:故事情节串联是我独创
被告方举证 图片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中新网12月5日电 今日上午,琼瑶起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开庭审理。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庭上,被告方拿出多项证据力图证明电视剧《宫锁连城》中“偷龙转凤”等桥段,非抄袭琼瑶作品,对此,琼瑶指出,虽然该桥段不是自己独创,但故事情节的串联都是其想出来的,是独创的,而《宫锁连城》完全串联、照搬了上述桥段和情节,仅仅做了细节替换。

  开庭后,首先由被告方余征(于正)和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进行举证。为证明原告方对《梅花烙》剧本、电视剧不享有著作权,原告主张的“21点桥段”也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方出示了第一组证据,包括电视剧《梅花烙》CD、封面及内容截图”以及其他有“偷龙转凤”桥段的电视剧片段,并在现场播放其他电视剧中“偷龙转凤”的桥段。

  对于被告方的举证,原告方提出异议,坚持不予质证,原告方表示,“本案双方的举证期限截止到2014年10月25日,双方已经进行了证据交换。而被告今天播放的多部电视剧,昨天才提交法院,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因此,原告对此不同意进行质证”。

  被告余征(于正)方和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在庭上还表示,“‘偷龙转凤’、‘弃婴收养’是许多电视剧都使用的,而且原、被告的具体表达也不同。‘少年展英姿’是最不相似的,对剧情的作用也不同,这些题材不应该被某一个作者所垄断”。对此,原告方称“被告展示的其他作品,都是93年以后上映的,晚于原告作品,不能据此否认《梅花烙》的独创性”。

  而被告余征(于正)方和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则解释称,“通过这三个举例是要说明,这两部作品在21个桥段的具体表达上都是不同的。这些题材是公共题材,不能认为93年以后不能再有人写‘偷龙转凤’的题材”。

  此外,为进一步证明余征(于正)在创作《宫锁连城》时未抄袭《梅花烙》,被告方还展示了张庭新浪微博网页,指出《宫锁连城》剧本“偷龙转凤”桥段属于文学作品创作中惯用模式,是余征(于正)在与张庭女士商谈翻拍《绝色双娇》过程中,受《绝色双娇》“偷龙转凤”桥段影响,将“偷龙转凤”桥段加入到最初设计的《宫3》剧本中,调整、修改后最终创作完成的。

  对于这一说法,原告宣读了琼瑶本人的质证意见,琼瑶指出,虽然“偷龙转凤”不是自己独创,但故事情节的串联都是其想出来的,是独创的,而《宫锁连城》完全串联、照搬了上述桥段和情节,仅仅做了细节替换。

  据悉,5月27日,琼瑶就于正《宫锁连城》侵权一事,向北京三中院递交诉状,把余征(笔名: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2000万。随后,北京三中院正式受理了该案。

【编辑:鲍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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