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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默涉毒案开庭 张国立夫妇、生母均未现身

2015年01月28日 15:29 来源:贵州商报  参与互动()

  昨天上午,张默因为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开庭前并没有见到张国立、邓婕夫妇,张默的生母罗秀春亦未现身。

  由于张默是从去年7月29日开始被拘留,按照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计算,如果张默不提出上诉,本周五即可获释。

  庭审现场

  张默:我每一天都在反省错误

  张默容留他人吸毒案昨日早上10时30分开始,张默被两名法警带入法庭。他神情自若地扭头,将目光投向旁听席,似乎在搜索什么人。这是他吸毒被捕后时隔6个月后首次露面。现场,有北京海淀区人大代表、媒体记者及被告人亲属70余人旁听,但张国立、邓婕夫妇,张默的生母罗秀春未现身。

  张默昨天并未穿“号服”,他理着一头短短的寸头,脸上略显憔悴,身着红色上衣,下穿浅白色长裤。受审过程中,他一直抬着头,一丝不苟地听法官、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发言。

  据检方指控,被告人张默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大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随后,公诉机关出具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张默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了2014年4月至6月张默在其住处两次容留三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张默全程表情严肃,对这些证据表示认可。

  在最后的陈述阶段,张默称:“自己每一天都在反省错误,以后再不会犯了,将尽力弥补对家人和关心自己的人的伤害,我错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默在其居住地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大麻二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

  张默因吸食毒品大麻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之前在其居住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大麻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张默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本院在量刑时酌情考量。根据刚才的庭审,综合全案的具体情况,判决被告人张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张默是2014年7月29日被拘留,如果张默不上诉,6个月的刑期也就是180天,根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规定,29日到期,张默于本月30日即可获释。

  判决分析

  为什么张默被判得这么轻?

  昨日,北京法院直播网对审理张默容留他人吸毒案的法官杨晓明进行访谈,就网友关心的问题进行在线解答。

  主持人:具体到本案,法院判决,出于什么考虑?

  杨晓明答:关于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数和数量的多少、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毒品的种类等等,都应当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本案被告人张默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两次,每次容留三人,吸食毒品为大麻,在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可酌予从轻处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参照量刑规范化的精神,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判决。

  网友提问:张默的案件终于宣判了,这么长时间了,为什么这么久才审?

  杨晓明答:被告人张默于2014年7月29日被抓获,在审查起诉阶段,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我院于2015年1月16日接到检察院移送此案,经审查,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1月27日开庭。各个阶段均严格遵照了刑事诉讼法有关办理刑事案件期限的规定。

  网友千山雪提问:张默之前因为吸毒被处理过,这跟本次的判决结果没关系吗?这算不算累犯?

  杨晓明答:构成累犯的前罪必须是犯罪行为,只是自己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张默不构成累犯。这种违法行为属于劣迹,法院在量刑时一般会予以考虑。

  网友平安是福提问:网上流传张默曾先后十余次在家或他人住处吸食大麻,为什么只认了两次?

  杨晓明答:首先自己吸食毒品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前者属于违法,后者才是犯罪,本案是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对两次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作出的认定。

【编辑: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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