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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唱假奏明令禁止 界定还须具体明确

2008年11月14日 16:10 来源:新民晚报 发表评论

  本报讯 (记者 杨建国)文化部继2005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制定《实施细则》,首次把假唱、假演奏列入禁止和处罚范围之后,本周,文化部相关部门再次公布新版《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仍然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不过,沪上演出界和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人士认为,如何界定“假唱”“假演奏”,仍需予以进一步明确。

  在新版《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对“假唱”“假演奏”的解释是“演员在演出过程中,利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等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在上海的舞台上发生类似情况,现场监督者肯定会予以制止并给予处罚。然而,对于舞台上非主体表演者的行为,如芭蕾舞剧表演、歌手演唱使用伴奏带等,以及事先录制的和声、伴唱等,是否属于“假唱”“假演奏”范围,法规也应该予以明确。

  舞蹈(如现代舞、芭蕾选段等)类演出,使用事先录制好的伴奏音乐,已成为国际舞台约定俗成的做法;而国外芭蕾舞剧表演则通常采用现场乐队伴奏。记者为此曾询问过一些来沪演出的外国舞团人士,他们认为:“乐队的现场演奏与舞蹈演员的现场发挥结合,产生的即兴效果无法复制,这也就是现场表演的魅力。所以,芭蕾演员与乐团的现场表演,应该看成是一个演出整体。”事实上,观众在本市舞台上虽然经常看到芭蕾舞剧演出采用录音伴奏,但是,上海大剧院、东方艺术中心等演艺机构为追求演出品质,仍然坚持邀请本地乐团担任现场伴奏。而对于不少歌唱家、歌星使用伴奏带演出,也有人认为“观众是来听唱的,是否现场伴奏并不重要。”

  为了提倡真实的现场表演,崔健、汪峰、郑钧等歌手已经坚持了多年的“不插电”现场运动。上海的一些剧场和演出公司在引进芭蕾舞剧时,也尽力邀请本地管弦乐团进行现场伴奏。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二处处长庄寄望对记者说,虽然目前本市尚未发生观众质疑“采用事先录制的乐曲进行伴奏”的事例,但随着观众欣赏水准越来越高,不能排除今后会产生纠纷。因此,采用录音伴奏的演出,演出单位在售票时就应告知观众。一些演出机构的人士也认为,新版《实施细则》,应对“假唱”“假演奏”作出更加完善、具体的界定。

编辑:张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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