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到福州定居落户手续问题
2014年03月14日 15:28 来源:福建侨报 参与互动(0)
3月10日起,《华侨来榕定居暂行规定》正式施行。根据暂行规定,旅外乡亲回福州定居,可直接到其拟定居地的县(市)区外侨办办理手续;需提供的资料也将进一步简化。旅外乡亲回国定居将更加便捷。
自2013年9月10日起,福州市外侨办率先在全国启动办理华侨申请回国定居手续,迄今已受理并办理来自40多个国家2500多名旅外乡亲回国定居的申请,占福建省受理总数90%以上。
获准定居的华侨应当在《华侨来闽定居证》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持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或国外出生证明原件(或DNA鉴定)、复印件以及经中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的复印件(复印件均需加盖“福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侨政处”印章)和《华侨来闽定居证》,向拟定居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公安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落户手续.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公安机关提出办理落户申请,按自动放弃处理.今后如需办理定居的,按照前述规定可重新申请办理。
申请人在通过核准办理落户前又出国的,应在回闽后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重新提交回国有效证件和出入境信息,因客观原因委托国内亲属提交的除外)。
【编辑:王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