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发展需要 中山新出台<中山市荣誉市民规定>——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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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应发展需要 中山新出台<中山市荣誉市民规定>
2010年04月21日 14:3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4月21日电 据中山外侨局消息,近日,《中山市荣誉市民规定》正式出台。规定自发布起施行,并废止原《关于给予“中山市荣誉市民”享受优惠待遇的决定》、《关于修改补充中山市荣誉市民条件的通知》及《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山市荣誉市民享受优惠待遇条款的通知》。

  据了解,广东省中山市原有推荐、授予荣誉市民的条件是1989年制定、1991年修改的标准,随着时间的变迁、形势的发展,施行条件已有修改的必要。借鉴周边城市的经验并听取包括部分荣誉市民在内的有关人士意见后,中山市外事侨务局对原有规定作出了相应的修改。

  其中,授予“中山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条件由原来的“为本市社会公益事业捐赠港币五百万元以上”修改为“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此外,“在本市投资港币三千万元以上”改为“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中山市外事侨务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这是由于原规定在经过近20年实践后,证明该条款可操作性较强,符合中山市实际并得到社会各界、旅外乡亲及外国人士认同,因此在原条件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补充,适合中山的发展需要。

  在原规定中,仅是偏重于捐资及投资方面,新规定则将引资引智的条件更为具体化,并拓宽了符合“荣誉市民”标准的条件,即增加从事友好活动,对促进中山对外交流合作,增进友谊,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者的内容,纳入“特殊贡献”的范围。

  新规定还新增了惩处管理条例。新规定里增加了“荣誉市民因有不法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初审单位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公告”一条,为日后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依据。

  相关链接:中山市目前共授予58位“荣誉市民”

  改革开放以来,中山市重视发挥侨乡优势,团结广大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20多年来,广大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心系桑梓,回到家乡积极投资或兴办公益事业,在中山的发展史上写下难以磨灭的一笔。为表彰他们的功绩,1989年,市政府首次提出《关于对中山市有重大贡献的华侨、港澳同胞授予中山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方案》,拟对中山市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有重大贡献的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授予“中山市荣誉市民”称号。

  1989年,霍英东、杨郭恩慈、吴桂显等10位中山乡亲成为中山市首批“荣誉市民”。至今为止,中山市共有58位“荣誉市民”,分别来自港澳地区、马来西亚、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及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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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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