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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女”入酒吧遭拒案当事人不服二审判决

2001年08月14日 17:29

  中新网北京8月14日消息:中国首例拒绝消费者进入酒吧引起诉讼案的当事人高彬昨天对中国妇女报表示:她将聘请律师为此案提起申诉或抗诉。

  2000年4月22日、4月28日和5月1日,高彬三次走进北京敦煌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开办的“TheDen”酒吧,因其容貌丑陋,被保安人员强行阻挡,被认为是“不受欢迎”和“禁止入内”的人。

  2000年7月,高彬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该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要求敦煌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高彬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交通费271.5元、复印费112元,咨询费20元,并判令敦煌公司赔偿高彬精神损失费4000元。

  高彬虽对一审判决不太满意,但仍然接受。然而敦煌餐饮公司不服原判,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8月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关于该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在维持一审大部分判决内容的同时认为,敦煌公司的侵权行为情节轻微,令敦煌公司赔礼道歉并负担高彬的合理支出足以抚慰对高彬的精神损害,撤销了原审法院判令敦煌公司赔偿高彬精神损失费4000元一项。

  高彬表示不服二审判决,要继续申诉或抗诉。“我感到压力很大,周围有些人说我把日子过下去就行了,不会有什么结果的,不要太天真。还有人甚至说我在玩炒作、还有人居然说不知道我在干什么!”高彬说,“为什么还要遭受人为的歧视,人与人之间的同情和关怀为什么那么少?”

  据悉,高彬16岁那年在一次意外中被大火烧伤,经治疗脸上留下了明显的疤痕,且眼角下斜,嘴角上吊。

  从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毕业后,她找到了一家外商网络公司工作。

  她表示,自己有志于公益事业,希望成为我国申请福特基金会国际奖学金的700人中的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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