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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彭宇案"一审调解结案:信任问题值得深思

2008年04月17日 11:19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调解了结的彭宇案留给我们什么

  被信任与不被信任的问题,这才是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后真正值得深思的

  彭宇案上诉后,大家鹄望许久,希望二审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判决。结局多少有点出乎意料之外——案件调解结案。对于调解协议的细节,大家当然很想探个究竟。由于法院拒绝透露,让所有关注此案的人都如坠五里雾中。赞也赞不得,骂也骂不得,痒在心里又搔不得。然而,疑虑却挥之不去——莫非这又是一起葫芦案?

  就几乎一面倒对彭宇表达同情和支持的民意来说,这个处理结果有点像一瓢冷水,将炽热发烫的舆论几乎浇熄。由于彭宇已经被舆论塑造成热心助人遭到委屈的落难英雄,最后接受调解并达成协议,让人感觉他是自己打败了自己。如果他没有理亏处,我们希望他坚持到底,许多人给予他道义上的支持,不希望他认输。我不知道有什么样的压力或者诱惑能让他在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接受赔偿对方(即使数额与一审判决的有所降低)的调解协议,他的行为也许暗示其英雄形象不过是人们的幻想投射出来的影子。对于一审判决,他曾经发人警醒地说:“不想因为我的案件,以后人们见到老人跌倒都不愿意去扶了。”在接受赔偿对方的调解协议之时,他是否忘了自己说过的这番话?

  许多人(包括我在内)都曾受到媒体的影响,最初闻听彭宇案的第一反应,是对彭宇搀扶老人反被诬告的说法深信不疑。媒体提供给我们关于彭宇案的“真实”版本,与我们多次重复的间接经验相吻合:有人受伤倒地,好心人上去搀扶,甚至送伤者到医院,结果好人没好报,反被诬为致伤者而百口莫辩。这种间接经验在彭宇案出现很久以前已经在我们内心生了根,使我们在路遇伤者时不愿、或者准确地说是不敢出手相助。媒体对彭宇案的报道,与我们内心深处这种刻板印象相吻合,对彭宇的同情遂慷慨地倾泻而出了。其实,我们的这种轻信已经折射出社会存在的一种病态。

  不仅如此,媒体提供的“真实”版本让我们相信,也与媒体在报道社会新闻时长期累积而成的公信力有密切关系。相反,彭宇案件承审法院的一审判决提供的另一种“真实”版本,却让大众嗤之以鼻,不但判决书招致“天下士人不服”,一审法官在判决公布后也被人频频打电话辱骂,这一现象,固然与一审判决书缺乏说服力有关系,但更主要的,其实是与司法长期没有建立起公信力大有关系。在得知法院判决的内容时,我国民众并不像法治成熟国家或者社会的民众那样,对司法裁决充满信赖,我们甚至不愿去想法院的判决可能是对的,宁愿忽视另一种可能:也许彭宇的确撞了老太太,或者老太太撞了他。

  事实上,一般民众无缘看到案件全部材料,媒体也不能充分掌握案件全部证据材料并加以正确解读,最有资格对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最接近真相的判断的,是具有良好判断力并有道德勇气能作出公正裁判的法官。法官经过本案审理,饱览双方提交的证据,听取证人陈述,对案件可以形成一定的心证。就本案来说,从纠纷发生后,就有许多人为的瑕疵产生,原告之子的警察身份及其在纠纷过程中某些不当举止,让人们对民警询问彭宇笔录的真实性产生疑虑,人们对特权职业的不满也投射为对原告一方的强烈反感,经办此案的两名民警有关原告之子用手机拍下的笔录照片的真实性等的证明,也因他们与原告之子的同行关系而减损了证明力。不过,对于这一证据,彭宇并没有提出有力的反驳;彭宇提供的证人陈二春因没有看到原告是怎样跌倒的而不能提供本案的直接证据。法官对于该案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可以本着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他们审查判断证据后得出原告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大于被告一方,不值得大惊小怪。民事诉讼以达到形式真实(我国学者和实务部门喜欢用的是“法律真实”)为已足,不必追求实质真实的发现。在诉讼中,只要一方提出的证据达到优势盖然性(我国民事审判实行所谓“高度盖然性”),即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法官就应当作出有利于原告一方的判决;如果法官经过判断,认为原告举证没有达到证明标准,就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一方的判决。无论哪种判决,要取信于人,需要法官在判决书中就证据取舍和心证过程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论证。本案审判中最糗的事,是一审判决书在说理中弄巧成拙,其中对人含有恶意推断之所谓“常理常情”实际上不能服众,这种对“常理常情”的表述反而瓦解了判决的说服力。

  耐人寻味的是,南京的法院批评媒体为了炒作卖点和提高收视率而发布彭宇见义勇为受冤枉的不实报道和倾向性报道,对于一般民众来说,这是不是事实,一时也难以判断。问题在于,在我们这个社会,这一批评根本就不是真实不真实的问题,而是被信任与不被信任的问题,这才是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后真正值得深思的。法院和政府其他部门依赖人民的支持,特别重要的是,司法制度要实现其高效能,需要使大众对司法者的完美和公正无偏始终保持绝对信任。彭宇案提醒我们:确立司法的公信力,使民众重拾对司法的信心,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时候。

  至今,我们还没有从这个案件看到我国司法公信力匮乏这个症结,也没有看到对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反思,二审调解结案以平息社会对该案的关注,起到的又恰是掩盖这个问题的作用。

  其实,对于这个案件,无论作出彭宇胜诉还是败诉的判决,对于我来说,都是可以接受的。倒是由上向下发出指令而刻意作出的葫芦处理,让我对司法产生不少疑虑,即使这样的处理,是出于“社会和谐”这一让人无话可说的冠冕理由。

  (作者张建伟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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