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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彭宇案”不公开伤害司法公信

2008年03月18日 04:05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彭宇案”一审裁判给人们的指引就是“见人跌倒你别扶”,在“彭宇案”一审裁判理由备受批评且直接影响到世道人心之后,二审法院还要因司法不公开而再受质疑吗?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昨日针对彭宇案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法院二审时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据称,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但有关和解的具体内容,公丕祥表示,因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所以不能透露。(《新京报》3月16日)

  依常理推测,一个原告被告皆不服一审判决而双双选择上诉的二审案件,调解的可能性其实不大———作为一审原告的徐老太坚称被告就是撞人者,并索赔13万余元;作为一审被告的彭宇否认“撞人”的事实,其可接受的处理结果是不予任何赔偿。而一审的裁判结果是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被告补偿原告”45876元。这种“四六开”的赔偿方案与双方诉求皆相距甚远,不但当事人无法服膺,还导致了舆论的质疑。

  而从正常的诉讼期限来看,“彭宇案”二审中当事人的和解与撤诉应在数月之前。江苏省高院院长在答记者问中的“新闻发布”,不过是坐实了之前已在网上流传颇久的旧闻而已。

  那么针对法院的问题便来了。如果说调解协议的内容因当事人的意愿而不方便公开的话,法院裁定准许两上诉人撤回上诉则是法院的司法行为,理应公开。尤其是在“彭宇案”已然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和社会道德价值导向的反思之后,及时公布二审处理结果实为法院恢复司法公信,践行司法公开的必然选择。公丕祥院长能够在“两会”期间公开“彭宇案”结局,确应褒扬———只是这一司法信息的公开,未免太迟了些。而且,个案的公开本应由当事法院来履行,“彭宇案”二审法院系南京市中级法院而非江苏省高级法院,依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这两家法院并无任何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公丕祥院长并非南京市中级法院院长,更非南京市中级法院的发言人。因而在理论上,我们仍可以说,在新闻媒体上我们看不到二审法院对“彭宇案”有任何相关信息的披露。

  除当事法院应尽而未尽司法公开之责外,即便不能对“彭宇案”双方当事人的具体和解内容予以披露,也应依法公布法院调解工作的内容。《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由此可见,法院调解的前提,以“当事人自愿”和“事实清楚,分清是非”为前提。公丕祥院长所披露的“法院二审时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不知是否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之上?“撞了”还是“没撞”中的是与非果真已“分清”了吗?如事实已查证,是非已然分清,能否一并公布?公众并不需要知道双方和解的具体赔偿方式或履行金额,但公众却需要知道一审的“按常理推测”是否合乎“司法常理”?又在原被告皆无法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形下,现行法律是否可按“公平原则”对当事人各打几十大板?

  法律意识的养成,在很大程度上受法官对鲜活个案的处断影响。法谚云:法律因法官而降临尘世。在此意义上,与其说人们的行为是受法律的指引,莫如说人们的行为受法官在司法裁断中对法律的理解所指引更为恰当。“彭宇案”一审裁判给人们的指引就是“见人跌倒你别扶”,在“彭宇案”一审裁判理由备受批评且直接影响到世道人心之后,二审法院还要因司法不公开而再受质疑吗?(王琳 海南学者)

编辑: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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