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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特大矿难事故矿主黎东明一审被判20年徒刑

2002年06月06日 18:28

  中新社南宁六月六日电今天,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丹“七·一七”特大矿井透水事故系列案件中的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及该厂法人代表、总经理黎东明等二十三名被告进行一审宣判。黎东明因犯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妨害作证罪及单位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另外,被告单位龙泉矿冶总厂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罚金二千万元,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四百万元。被告单位被冻结在南丹工行的存款,扣除罚金二千四百万元后,余下的二亿四千一百二十九万余元被作为非法采矿违法所得没收上缴国库。

  至此,发生在去年七月十七日,致八十一名矿工死亡的南丹“七·一七”特大矿井透水事故的系列涉案案件一审基本审结。

  在今天的宣判中,龙泉矿冶总厂共有十九人受到法律严惩,除黎东明外,龙泉矿冶总厂原副总经理王国亮、韦家农分别被判十七年、处罚金十五万元和十六年、处罚金十五万元;拉甲坡矿矿长黎家西、龙山矿矿长黎启乐分别被判十五年和十四年,各处罚金五万元;其余十四人分别以不同罪名及情节轻重不等,被分别判处一年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据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一审审理工作自五月二十七日开始,直到六月三日,连续开庭八天,五十二名律师组成的庞大律师团为龙泉矿冶总厂及二十多名被告做辩护。

  黎东明一九四六年二月出生在广西都安县,壮族。一九八八年黎东明借款五百余万元开始创办矿山企业,到一九九二年,龙泉矿冶总厂已经发展成为集采矿、选矿和冶炼为一体,产值超亿元的大型乡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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