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28日电 据检察日报报道:从今年11月1日起,人民调解协议将具有法律效力。
今年9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那一天将开始执行,按此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这是中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人民调解协议确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9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召开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两部门负责人对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和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问题作了说明。
来自司法部的一组数字显示,几十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据了解,自1989年国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来,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民间纠纷8000万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70余万件,阻止群体性械斗40万起。
但是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坦言,目前人民调解面临新的形势,人民调解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近年来调解纠纷数量逐年下降,与全国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受理数的比例已经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的171,降至去年的1.71左右。张福森分析,调解协议缺乏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可以随意反悔是制约调解工作发展的“瓶颈”。最高人民法院几经调查论证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就是为了打通这个“瓶颈”。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讲话中解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主持调解的必须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或者调解机构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适用本规定;调解协议必须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调解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必须签字或者盖章,如果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没有签字或者盖章,调解协议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林世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