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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篇:明折暗算 910元变成155元 国航被告进法院

2002年10月21日 08:26

  国庆节一过,中国政法大学教师胡安潮的一纸诉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有了立案回音。案由是:机票购票退票纠纷。

  910元变成155元 打折票退费另有隐情

  记者了解到,2002年9月18日,胡安潮在北京蓝天白云机票代理处购买一张由北京飞往深圳的机票,票价910元,是打了六折以后的价儿;起飞时间2002年9月22日13时50分。因临时有事,购票后的次日,胡安潮向蓝天白云提出了退票请求,蓝天白云同意退票,但告诉他:这张打了六折的机票,按规定,必须根据打折前全额票价的50%扣除退票费,算下来,910元扣除755元,实退金额155元。胡安潮当即提出异议。

  同时,他开始细读印在机票上的“航空旅客须知”关于退票的规定:“旅客(团体旅客另行规定)在客票上列明的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前要求退票(含不定期客票),退票手续费由承运人规定;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内至2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2小时以内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20%的退票费”。

  胡安潮向蓝天白云提出,他们的做法与机票上的规定不符,是错的。这时,机票代理商向他解释说:他们是执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内部规定,所得钱款也都上缴国航,完全为尽代理之责。

  胡安潮马上又与国航的北京营业部取得了联系。该营业部肯定了蓝天白云的说法与做法,并表示不愿在电话中解释胡提出的问题,理由是“我们不对个人”。

  2002年9日19日中午,胡安潮无奈按蓝天白云的要求退了机票。此时,距航班离站的规定起飞时间还有两天半。

  9月20日,胡安潮专门来到了国际航空公司的北京营业部,该营。部代理人管理部的主管潘女士接待了他。胡提出要看看他们所说的内部规定,潘女士称:“该规定是对代理商的,不是对你个人的”。同时拒绝返还胡安潮认为多扣出的部分退票费。

  随后,胡又与该营业部的客户关系部门交涉,其结果与前者不二。

  区区百余元一张机票何以告国航

  一次普通的出行节外生枝,却让胡安潮欲罢不能。最让他难以下咽的是,国航方面的有关人,不仅对他的咨询推三挡四,还声称:你愿意上哪儿投诉就上哪儿投诉去吧!胡安潮说,这张惹事生非的机票算让他见识了什么是“店大欺客”与“不当获利”。一张机票的损失落在一人头上,不过区区百元,但是,有了这样的内部规定并且是拒绝消费者个人知情的内部规定,相信,经营者自然有的是空间。

  胡安潮还说:虽然抽象行政不是个人权利主张能够涉猎得了的问题,但,就这一张机票而言,他有权利也有责任在法庭上,向国航“叫上一板”。

  但是,立案伊始,记者见证了胡安潮并非顺利的一幕,原因是立案证据材料不足。按法院要求补充了新立案证据材料后,胡又一次来到了法院,把全部材料从窗口递入。十几分钟之后,窗口里的法官随着一句“你告第一被告(蓝天白云)可以,告第二被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不可以”,他的材料也再度被扔了出来。里边的法官转身就要离去,脸都涨红了的胡安潮在喊“法官,法官,你别走。为什么我不能告?请您说清楚。”他不停地在几个窗口之间游动追逐着里边法官的身影,声音也开始变高,有些激动。这时,那位法官,间或抬眼又是一句:“不是说得很清楚吗,国航和你有关系吗?提醒你不要滥诉,懂吗?”胡安潮拿材料的手有些发抖。平时以授业为生的他,此刻,与所有站在这里期待主张自己权利的人们一样,煎熬中的焦急一点儿没少。

  但是他仍没有告退的意思。显然,他不太好打发。

  接下来,法官开始不轻松了。最终站在了窗口的,已不是一两个法官,并且,胡安潮的那份材料,也再度回到了窗子的里边。

  法院的审慎,法官的隐忧,既让人看到审判机关的不易,也回味出诉讼之路的艰难。时下的中国,已有一两起被称作“公益”的官司,以具状人的接连败诉而告终。其中也有数人因此而得“滥诉”之名。

  与乔占祥诉铁道部一案相比,胡安潮以为自己与之不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和他的法律关系一清二楚。

  如此扣退费获利是否不当

  机票是什么?打折机票还是不是机票?

  一位富有经验的商人回答说:机票是商品,打折机票还是商品。一位律师回答说:机票是合同,打折机票仍然还是一份合同。一位不足十八岁的学生回答说:机票是我喜欢得到的好东西,如果能买打折机票坐飞机,那可是捡到大便宜了。

  按那位学生的理解,胡安潮的打折票,到底算谁捡了谁的便宜呢?

  “作为现象、作为事情,一旦发生和存在,法律究问的,看它是否合法;经济探讨的,看它可否合算;社会关注的,看它是否合情;而大众盯着的,看它是否公平”。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长期从事经营工作的铁先生的一席话,不乏启示。

  他认为,如果国航规定打折票要按全价票的一半儿扣除退票费,也可以。但是,关键是如何计算?按买到手里票的全价的50%计算,胡先生应该留下全价款的另一半才对,910元除以二;如果硬要按航空公司的理解,以没打折前上千元的全额款除以二,胡先生应该退回的不该是155元,航空公司拿走的也不该是755元。况且,提前两天退票,商家损失应该不大,机票还很有可能被再次卖出。

  如果秤没了准头,就一定出现利和害两个方面。退票退出离谱的事情来,人们势必追问,这其中有没有不当获利?

  如此退费是否有悖民法

  北京工商大学的法学博士、教师葛锦标,对机票及退票纠纷的看法是这样的:“机票,应该是合同的一种。并且,民用航空运输合同是属于典型的一种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在我们现在社会中,确有不可替代作用。由于同一类交易活动量大且频繁,格式合同的使用可以省却磋商过程,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速度。但其最致命的缺陷在于,合同的条款通常由提供服务方单方面制定,这就不可避免会在双方产生不公平的现象。尤其是,我国在许多领域还存在着垄断经营的情况。这无疑进一步强化了垄断性行为的垄断利益。因此,无论是国际还是我国合同法,都对单方面提供合同条款的服务方,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对其提供的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都应当视为无效。如果合同条款规定不明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接受合同方的解释。本案所涉及的,就是典型的、垄断性行业所提供的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条款问题。我认为,本案的成立与今后的走势乃至最终的结果,应当对现在社会有着重大的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胡安潮称,在他买这张打折票的时候,代理商根本没有向他告知有关打折票的内部规定。“既然你的机票上有明确的退票条款,我也承认这份格式合同的真实有效,机票代理商和国航却强硬要我执行他们的所谓内部规定。退一步讲,即便你在合同之外还有规定,不是不可以。我要的是,请你把它拿出来,并且必须事先就告诉我,这样,我可以在买票时就作出选择。事实是,国航连事后都不允许消费者了解这份内部规定。如果不是‘店大欺客’,从民法通则上讲就有欺诈之嫌。”

  另外,一些法律界人士更看重此案所具有的普遍的社会意义。国际航空公司称得上是大企业。但是,不管企业是大还是小,它们在市场运行中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都应该信守诚信公平的原则。

  打官司难打公益官司是否更难

  公益二字,它的道义分量、道德含量,使它无论放在哪儿,都很受青睐。公益,是有益于大众,贡献和奉献是第一位的。打官司也不例外。能够得上是公益官司的,首先,面对的问题都必定带有社会性、普遍性,以致于如果不解决,不去打官司,就会让这个现象、这个问题长期存在,从而损害更多人的利益。

  胡安潮的诉讼应该具有很强的公益特征了。

  首先,航空公司的内部规定,包括他们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不只是针对他一个人,只要问题还在,纠纷就一定还会出现。

  其次,他也不是第一个遇到这个问题的人。他从事法律工作,深知诉讼之累,却没有像别人一样牢骚过后绕过去算了,也不在乎被人说成“出风头”甚至背“滥诉”之嫌,决意打这场不一定能成为赢家的官司。即便胜诉,他得到的,也不过区区几百元的经济赔偿,与更多人将从这场官司中的受益相比,微乎其微。公众利益,即便没有作为诉讼者主观的价值追求,客观上也成为了该案的价值所在。

  但是,这仍然不能令人对这起诉讼抱有期望。人们之所以说这类官司好听不好打,原因就是,公益官司的胜面今天依然不大,影响审判工作的因素依然非常之多,现实的执法理念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

  所以,公益官司,实在不是仅凭勇气或简单的社会责任心就能成就的,它是一项颇为艰辛的法律实践。

  不能不再次提起一个叫乔占祥的人———2001年中国春运旅客列车车票上浮案的掀起者,虽然败诉,但仍成就了一桩极具公益色彩的事情:这起诉案之后,我国铁路运输管理部门便召集了首次春运期间铁路旅客票价浮动办法和标准的听证会。全社会都见证了这件对中国公民社会生活十分有意义的事情。

  关于乔占祥究竟为何输了那场官司,业内人士的说法是,败诉,是因为乔占祥并没有买过春运期间的火车票,他手里拿着的都是别人的客票。另一种解释是,如果乔占祥胜诉,所有那一年春运期间的旅客,就会蜂拥而来,那种局面是不宜出现的,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会招架不起。

  这样的说法,或许更能安慰需要安慰的、提醒需要提醒的、鼓励需要鼓励的:公益官司,就是为大家而打的官司,输赢都有它的社会作用与意义。

  相关法条

  合同法总则第一章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总则: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二章: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相关链接

  乔占祥案资料:

  乔占祥,男,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诉铁道部2001年春运旅客列车票价上浮案,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第三人: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原告乔占祥不服被告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上浮的行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向有关铁路局发布了《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上浮的通知》,原告认为该《通知》侵害其合法权益,向铁道部提起行政复议。2001年3月19日,铁道部对原告作出铁复议(200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通知》。

  原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规定,制定火车票价应报国务院批准,而此次涨价只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复,故铁道部的《通知》缺乏法律依据。其次,依据价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票价上浮应召开有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参加的价格听证会,但被告未提供价格听证会的有关文件,故被告作出的票价上浮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行为。另外,在对《通知》申请复议时,其一并提出了对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1960号批复的效力予以审查或转送有关部门审查的请求,但被告未履行转送职责,属于不履责行为。故请求法院判决:1.撤销《决定》,并责令被告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规定的审查或转送审查的法定职责;2.请求判决撤销《通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于2001年11月5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乔占祥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乔占祥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02年2月27日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法制日报》2002年10月21日,作者:宫晶珠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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