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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依法惩处骗取出口退税偷税等犯罪活动

2002年11月08日 08:44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七日电 (记者张希敏)经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天公布施行。该司法解释与今年九月公布的《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中国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涉税犯罪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今天指出,税收是国家进行经济建设和开展各项工作的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促进社会发展、调整物质财富分配的重要杠杆。一个时期以来,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现象严重,涉税犯罪不仅破坏了中国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而且危害国家经济安全。

  张军介绍说,《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刑法对“假报出口”实施骗税犯罪的行为作了界定。规定说,只要是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同时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最高处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罚金。《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偷税罪定罪处罚,最高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罚金。此外,对于公然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抗税行为,根据刑法明确规定了抗税罪。

  据统计,今年一至九月,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收案数比上年同期上升了三倍多;偷税、抗税案件共收案四百六十一件,比上年同期上升了百分之十六点四一。由于此类案件涉及经济、税收、法律等多个专业领域,案件在定性、取证、法律适用等问题较为复杂,以上两部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司法部门依法查办涉税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利的司法保证。

  (完)


 
编辑:刘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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