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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购经济适用房补充标准出台,超标补款10%(图)

2002年12月12日 09:56


排队抢购经济适用房已成为京城一道“风景”。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中新网12月12日电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已经过市政府批准,于12月10日施行。北京娱乐信报报道说,这个文件对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的购房程序作出了补充规定。

  有了这个规定,今后百姓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会更清楚购房程序和有关规定。这个补充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首次购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再次购房的,政府另行规定。

  补充规定

  拆迁户购房补贴70平方米

  按照《补充规定》,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时不需核定家庭收入。

  这类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可以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领取《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审核表》,并持拆迁人出具的证明到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被拆迁和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按70平方米,购房最高总价按28万元人民币核定。职级高的在出具相关职级证明后,可按其职级标准核定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和最高总价。

  购房超标按房价10%补款

  《补充规定》仍执行原来规定的购房面积标准,如果购房家庭购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屋管理部门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超过规定面积购买的住房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并在产权证中注明,今后上市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2000年出台的暂行规定,对每户家庭最高购房面积标准作出了确定:以购房当年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与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之积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总价标准,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成本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同价格,在总价标准以下具体确定每一家庭的购买面积。远郊区县地点偏远的住房,经批准可适当放宽购房面积。

  购房申请三日内核准

  《补充规定》中明确,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提交审核文件后,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街道办事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在相关申请文件上核准盖章,并注明购房家庭最高购房总价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购房家庭应按不同类别领取不同的审核文表,具体分为三种:《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和《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须核定家庭收入的申请购房人应如实填写《核定表》,交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档案所在单位核准盖章,没有档案的暂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购房家庭材料五日内备案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者,可以到位于崇文区东花市北里1号楼的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购房资格审核手续。

  购房申请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须持以下证件:夫妇双方的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夫妇双方身份证、现住房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契约、所在工作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后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要求一式三份。工作单位为外资或合资企业的,需提供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以及收入纳税证明。

  申请人持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身份证和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购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已购房家庭的《核定表》、《审核表》或《审批表》以及房屋的户型、面积等资料报市开发办备案。

  重申

  经济适用房不会敞开卖

  《补充规定》中提出,除在校就读的本科以下(含本科)学生以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城镇居民具备购房资格。同时明确规定,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标准和购房基准价格仍执行《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今后如有调整,另行规定。也就是说,今后经济适用房销售时仍需核定购房者的家庭收入,不会敞开卖。

  按照2000年发布的《暂行规定》,在2001年底以前,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含)以下的,可购房。

  两种家庭购房不审收入

  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无需核定家庭收入,只需如实填写《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并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

  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如工商所、物价所等;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群众团体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职能并使用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组织的工作人员。

  教师是指下列单位在编并在职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各级政府教育部门主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各级政府其它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主办的各类学校;其它类型的学校。上述单位离、退休的教师和教辅人员。其中,教辅人员包括从事教学、科研和图书资料管理以及实验室和学校行政工作的在编人员。(白延龙李谱春)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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