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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里船歌》案一审郭颂败诉 媒体吁保护民歌

2002年12月29日 09:45

  中新网12月29日电 赫哲族人诉郭颂侵犯该民族民歌《乌苏里船歌》著作权一案,今天上午在北京市二中院宣布一审判决结果。法院判令郭颂等被告在使用《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并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声明《乌苏里船歌》系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

  法制日报今天发表短评《民歌并非无主物》称,民间文艺作品是公共产品,是多年锤炼集体创作而成,但不等于它们的著作权不受保护。

  据悉,1999年11月,在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上,中央电视台的主持人特别强调:“刚才郭颂老师唱的《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可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它当作是赫哲族民歌。”该台晚会录成VCD全国发行时,仍然注明郭颂是《乌苏里船歌》的作曲者。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认为郭颂及相关单位侵犯了其著作权,伤害了每一位赫哲族人的自尊心与民族感情,遂向北京二中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郭颂及中央电视台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后,经过数次庭审。庭审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乌苏里船歌》是创作还是改编,四排赫哲族乡政府是否具有主张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的主体资格。

  被告辩称《船歌》是郭颂等人借鉴西洋音乐的创作手法创作的。目前全国赫哲族成建制的民族乡有三个,原告只是其中之一,无资格代表全体赫哲族人提起诉讼。原告提交了大量原始资料主张其权利,其代理人认为,宪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民族乡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乡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项事业”。四排赫哲族乡是惟一一个在乌苏里江流域的赫哲族聚居地,作为赫哲族民族乡的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有保护本民族文化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受法院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乌苏里船歌》的曲调与赫哲族民歌《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异同及关系作出鉴定,鉴定报告认为:《乌苏里船歌》的主部曲调与《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曲调基本相同,其引子和尾声为创作。《乌苏里船歌》属改编或编曲,而不是作曲。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四排赫哲族民族乡政府既是赫哲族部分群体的政治代表,也是赫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赫哲族民间文学著作权可能受到侵害时,鉴于权利主体状态的特殊性,为维护本区域内赫哲族公众的权益,在体现我国宪法和特别法律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原告作为民族乡政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乌苏里船歌》主曲调是郭颂等人在赫哲族民间曲调《想情郎》的基础上,进行艺术再创作,改编完成的作品。”

  “任何人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再创作,必须要说明所创作的新作品的出处。这是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和著作权法中保护民间文艺作品的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和最低要求。因此,郭颂等人在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客观地注明该歌曲曲调是源于赫哲族传统民间曲调改编的作品。”因此法院作出判决要求郭颂等被告使用《乌苏里船歌》时注明源于赫哲族民间曲调并在报刊上刊登相应声明。


 
编辑:吕振亚

相关报道:首例民间艺术作品《乌苏里船歌》著作权案开庭 (2002-04-04 09: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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